在招投标活动中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是由招标人来支付,因为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来签订合同,但实际情况中往往是中标人来支付服务费的。那么问题来了: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中标服务费吗?
案情概述
某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中规定,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中标后,中标人按规定支付了服务费用,招标人却因为规划调整,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得知后多次与招标人沟通未果,遂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其工作已经完成,拒绝退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点评分析
该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
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投标人支付,这是否合法?
2.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3. 如不退还,投标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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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投标人支付
根据 2003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6 年 1 月 1 日,发改委第 31 号令又全部废止了上述文件。
从“谁委托谁付费”到“有约定从约定”到“全部废止”的演变来看,体现了政府放开管制及合同自由的法律精神,给予了当事人关于费用支付方式的完全决定权,这也符合《合同法》第 65 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不应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其合同义务是利用自身场地、设备并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等一系列服务,为招标人选择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人。
因此,只要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当退还服务费用。
3
投标人的损失应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投标人有损失的,应当向招标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单方面调整规划,导致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合同不成立的全部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承担投标人参与投标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及损失,这其中就包括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在上述情况解析中我们了解到案例中的情况过错方是招标人,二招标代理机构顺利完成了他所负责的工作内容理应得到应得的报酬。所以这笔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招标人来退还中标人。
(来源:招标网www.okc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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