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炭基产品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文本编号:Q/NMHTBZ-2.0
卖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
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成立的、注册地址及其主要经营地点位于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的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作为一方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成立的、注册地址及其主要经营地点位于【】的【】(以下简称“买方”)作为合同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适用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炭基产品销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货物名称 | 合同数量(吨) | 含税单价(元/吨) |
| 炭素高温电煅料 | | |
| > 金额合计(元):(大写:) |
1.1(货物名称及规格:电煅煤,0-20mm,灰分≤6.00%,真密度≥1.900g/cm3,硫分≤0.30%,比电阻≤350μΩ·m)。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货物发出后买方根据发货量开具等额发票,合同有效期至。发生不可抗力时顺延。
1.2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变动。
2.包装
2.1净重:500kg/袋或25kg/袋,也可散装,(按用户实际要求给予包装);包装不回收。
3.交货与运输
3.1交货日期: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后3日内开始备货,款到5日内发货,买方自提,卖方仓库现场交货。
3.2提货地点:宁夏石嘴山市火车站西侧(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3.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4.通讯联系与联络
4.1卖方和买方约定的各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联络文件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联系人的前款信息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知的,给对方及自身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未通知的一方承担。
4.2双方联络
4.2.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重要文件应采用书面且PDF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4.2.2一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等产生的责任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5.双方的授权与合同履行文件签署
5.1卖方授权
5.1.2卖方授权卖方业务员代表卖方与买方协调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涉及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未约定事项处理意见需由卖方洗选中心审核,并遵照卖方管理规程履行批转手续的除外。
5.2买方授权
5.2.1买方授权买方业务员代表买方负责履行本合同,代表买方向卖方发出为买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通知、指示等。
5.2.2买方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买方代表应是买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买方应向卖方提交买方代表与买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买方为买方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买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买方代表无权履行职责,卖方要求更换买方代表,由此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等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5.3双方同意
5.3.1卖方对本合同的变更、续签需要特别授权。买方同意,所有无卖方特别授权而与卖方人员签署的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续签行为无效。
5.3.2买方同意,卖方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相关单证的签字仅仅是对买方体现合同履行行为相关单证的接收,不是代表卖方对买方履行合同行为相关单证的认可或接受;卖方对工作人员接收的买方相关单证,依照其内部管理程序由具有授权或职权的人员批准后才能产生认可或接受的法律效力。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本合同的付款采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款,现金/电汇结算。
6.3以卖方磅秤房实际拉运数量计量结果为准。
7.支付办法
7.1卖方开具给买方的金额为合同总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份。
7.2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接收货物,货物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买方承担。
8.收货与检验
8.1买方收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检验,发现货物质量规格品种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在交付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为合格;若涉及产品试用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发现货物破损短缺的,应在货物交付时立即向承运人或仓库提出或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卖方提供相关证据;买方怠于通知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买方已接收质量数量符合约定之货物。因货物固有属性引致的缺损应免除卖方责任。
8.2如买方对产品的检验结果与卖方检验结果出现较大误差,则由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企业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2合同签订后,逾期支付付款超过10日,卖方有权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主张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共同确认此项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3%。
9.3合同签订后,买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卖方无须发货。合同履行有效期届满,合同自行终止,卖方扣除违约金,如有余额无息返还买方。
9.4买方逾期两周付款或卖方逾期两周发货(不包括货物承运的在途期间),违约方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10.不可抗力
10.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及国家政策文件变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0.3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则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承担。
10.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履约期限时,应当适当延长。如买方先行违约,如在违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买方的违约责任。
10.5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买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合同。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6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10.6由于不可抗力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双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11.合同争议的解决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效力
11.1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后生效。
11.2自合同生效起,卖方备齐货物后,买方若6个月之内未安排车辆运输货物,则视为自动放弃拉运,合同终止不再执行。
(以下无正文)
卖方(章):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石嘴山市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952-3997623/3997619
传真:0952-3997619
银行户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
账号:10600001174700034
税号:91640000735972927P
邮政编码:753000
买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