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突泉县溪柳乡柳河村2幢,于2008年建成。标的房权证编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58011302657号,证载房屋建筑总面积为775.04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库房、办公),办公室建筑面积为126.92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为648.12平方米。 2、标的2015年抵押登记于突泉蒙银村镇银行,房他证编号:蒙房他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58041500897号。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突集用(2008)自第0078号,证载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6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养殖。本次转让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户型及结构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标的以现状转让,各意向受让方务必自行实地勘验。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20)内2224执1057号),标的已裁定至突泉蒙银村镇银行名下,突泉蒙银村镇银行对标的拥有处置权。该标的原房权证载为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方均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各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勘验标的,转让标的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对能否过户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担保,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无法过户为由放弃受让。 5、标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至转让方名下,标的涉及两次权属变更,转让方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标的由原债务人办理至转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承担由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协商确定; 标的由转让方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承担由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受让后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承担事宜由转、受让双方协商决定。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勘验联系人:孙先生 13948265334。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