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出租标的由广东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本次出租标的出租面积详见标的基本情况。该面积为出租方自行测算,出租标的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若测量面积与交易公告上列示的面积不一致的,租金成交价格仍按标的基本情况中的出租面积计算。 3.本出租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 4.本项目的证载权属人、签约主体为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现权属人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已更名为: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新建设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负责标的物业经营管理,为本项目出租方。 5.出租标的所在的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08号土产大厦主楼,证载用途为商住,如需改变使用用途需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6.如需对出租标的物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等,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标的改造、改变使用性质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产权证、申请报告等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内,本出租标的所涉及的一切治安、消防、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若因承租方或其关联第三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作任何赔偿,并保留追究承租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8.出租方有权督促承租方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检查,完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设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商户、顾客等的关系,做好承租范围内的社会维稳工作,如在承租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详情如下: (1)租赁保证金:按《租赁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含管理费)的三倍缴纳; (2)水电保证金: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按1000.00元缴纳; 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按2000.00元缴纳。 12.租赁期满,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所投入改造、改建及新建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13.出租标的物现状为空置,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物业现状,充分了解该建筑物、房屋结构及各种设施设备状况,同意按现状承租。 14.本项目免租期2个月,免租期起算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