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系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1117号地下车库负1-超市招租,标的挂牌价为第一年招租底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出具《意向承租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意向承租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五、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为清水房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房屋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房屋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八、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将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装修保证金(2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标的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出租方承担,按标的15年成交租金总额的2%收取。 十、标的招租用途为大型超市、商场、现场制作食品餐饮等经营活动;不得开展生火、加工生食、产生油烟的经营活动;不得开展有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展非法活动。租赁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一、标的为清水房,无直升电梯、手扶梯,无配套停车位;承租方若需安装水、电、通讯线路、变压器、烟道、排污口等,出租方只提供相应资料,相关手续由承租方办理、安装工作及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二、承租方装修、设计方案均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需承诺标的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投入的装修费用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仓储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标的装修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装修过程中涉及的装饰工艺、新增隔层、隔断等结构层及装修用材、用料、内部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三、租赁期间,租赁双方须信守租赁合同约定,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取当年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十四、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在租赁期止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腾退房屋,标的装修、附着物(可移动的设施设备除外)及水电气网络户头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等费用,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五、标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负责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约定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六、标的按现状移交,房屋清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日常维修维护费、物业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网络通信费、燃气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十七、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八、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九、标的严禁转租、变相转租、分租等,承租方确需开展招商等活动,须提前向出租方报备,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十、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二十一、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