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相邻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入共同开发合作单位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2-06-04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相邻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入共同开发合作单位。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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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内容如下:
    (略)的任何开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本项目中标后,先签《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本项目申报通过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在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经双方洽商确认后正式签订《合作开发实施协议》,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合作开发实施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是,本项目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招标文件《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中的“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是指:
    (1)镇政府会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拟改造的“城中村”地块开展调查,摸清房屋、土地、人口等现状条件,提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并上报区“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
    (2)区“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经过初步认定后,将拟改造“城中村”项目的改造范围、改造方式、改造计划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上报(略) (3)经(略) (4)经(略)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项目协调委员“本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生效后三十(30)天之内,洞泾镇人民政府与中选合作单位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中选合作单位代表和三(3)名洞泾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更正为“本项目的《合作开发实施协议》生效后三十(30)天之内,洞泾镇人民政府与中选合作单位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中选合作单位代表和三(3)名洞泾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投标人须知7.4.1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应当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更正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应当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签订《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投标人须知“7.5.5 合作开发协议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获得同意前合作开发协议不得生效。”更正为“7.5.5 合作开发协议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获得同意前《合作开发实施协议》不得生效。”
    (略)。”
    7、《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致函》中“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被贵方接受,我们同意将按照贵方所接受的格式,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更正为“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被贵方接受,我们同意将按照贵方所接受的格式,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
    8、《控规图则》06A-05地块用地性质代码:“Rc3”更正为“Rr2”。更新版《控规图则》将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各投标人。控规调整方案为暂定方案,最终以正式批复为准。
    9、《控规图则》中,地块一内24-25地块的用地性质为C6,容积率2.0。与《认定材料》四、改造模式和计划(四)项目规划情况和建设计划1规划情况“地块1:本次拟建设停车场,其余用地范围进行绿化施工(暂定)。”及“4.商品住宅、商业建设计划表格中显示的地块一建设内容为停车场(无房间工程)”相冲突,现做如下解释:地块一中24-23地块(暂定)拟规划新建一处停车场,并对沿线保留的既有建筑实施立面改造,提升沪松公路城(略) 10、凡招标文件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均以此《更正公告》条款为准。本《更正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上海(略)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略) 地址:上海(略) (略) (略)(略)
    地址:上海(略) (略) (略) 传真:(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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