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2-11-14在网上发布: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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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4

    (略)(采购代理机构)受南京市财政局(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磋商。
    (略)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1月24日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JSGC22G7464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
    (略)
    (略)
    1.4采购需求: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以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标准等为基础,开发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为各方参与主体提供线上便捷的府采购知识查询/系统学习的渠道。同时,整理输出实务案例库、风险清单库,有效降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风险。
    1.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系统开发、测试、部署及上线初验。初验完成后试运行 1个月,符合终验要求的完成终验工作。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3.1 获取时间: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获取方式与(略)(略)/套。(现金缴纳,缴纳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4.1时间:2022年11月24日 9:00-9:30(北京时间)
    4.2(略) 4.3因疫情影响,供应商因故无法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亲自送达的,可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地址: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层 张近<收>(略))。采取邮寄方式的,须保证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并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供应商需自行承担邮寄标书丢失、破损等风险,供应商需单独另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略) 五、开启
    5.1时间:2022年11月24日9:30(北京时间);
    5.2(略) 六、公告期限、发布媒体
    6.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6.2本项目(略)发布公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勘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有需要的供应商可自行勘察。
    7.2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7.3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略)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略) 7.4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7.2(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下载方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3.6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7.2(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财政局
    地 址:南京(略) (略) 联系(略)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略)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层2810室
    邮 箱:(略)
    项目(略) 联系(略)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略) 联系(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报名表)南京市政府采购普法及实务运用系统开发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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