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一、转让标的(略) (略),延时报价期为120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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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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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一、转让标的(略) (略),延时报价期为120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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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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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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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11029E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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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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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雷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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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雷波县金沙镇南堰社区6组锦屏大厦7楼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牟余虎 |
注册资本
9,408.440663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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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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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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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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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雷波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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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11836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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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雷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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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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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所持西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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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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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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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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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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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由转受双方场外自行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交易价款通过雷波县财政的专用账户进行场外结算,受让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雷波县住建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雷波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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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略)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详细了解西昌市范围内住宅购房政策,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或自身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所缴纳的交易价款不予退还,交易双方已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服务费亦不予退还。
四、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最后取得的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五、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由雷波县住建局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略)出具《缴款确认书》并移交房屋钥匙。2.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办理分户手续时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权证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气、光纤、宽带、物管等欠费、滞纳金和罚款均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九、成交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重新转让。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由转让方处置。
十、本项目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房屋挂牌底价包含应缴但还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雷波县政府在办理分户前负责缴纳。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不动产权证》。
十三、标的查看(略)
十四、看房请提前与标的查看人预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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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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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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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08-19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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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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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凉山州分所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8(略)(略)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缴款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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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合同)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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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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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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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幢资料.pdf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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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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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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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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