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明《天界》油画作品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08)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02在网上发布:王华明《天界》油画作品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08)。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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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华明《天界》油画作品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涉及优先权

    王华明《天界》油画作品

    DSCQ(略)260

    挂牌价格

    (略)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4-15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9-08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信息
    标的信息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保证金处置方式
    披露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一、王华明《斑驳之秋》、《金岸》、《天路》、《天界》四幅油画作品(略)
    二、作者简介:详见附件《王华明个人资料》。
    王华明
    生于 1964 年,浙江金华人,祖籍安徽,现居北京。
    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文化传播大使、人民艺术家,国礼艺术家。独立策展人、美术活动家。
    培墨 365 国家艺术高层次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
    共和国百年巨匠-国宝级艺术大师。
    职务:
    文化部艺术人才中心艺术人才库原副主任、秘书长等职、文化部艺术人才中心美术专业评委
    现任《灿烂中国》制片人,诗书画名人汇主席兼秘书长
    北京冬奥村:中国首届体育艺术作品大展组委会执行主席
    中国文化艺术人才管理中心副主任
    艺术人才库全国艺术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评委
    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委员会名誉主席
    中国民族品牌发展工程艺术顾问
    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席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常务理事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当代新水墨艺委会主席
    北京大学牛铒商学院专家顾问
    北京艺术科技经营管理学院电影学院荣誉院长、美术系客座教授、艺术管理系客座教授
    中国通俗研究会理事会员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会员
    中央美术学院客座教授
    西安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客座教授
    山东艺术学院美术学院客座教授
    武汉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客座教授
    浙江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衡阳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客座教授
    长沙民政学院艺术学院客座教授
    北大博雅华东经济发展课体组文化创新指导教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艺术顾问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委员会文化艺术顾问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文化产业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中国文联全国名人书画艺术界联合会主任委员


    王华明《天界》油画作品 (略)

    ——

    (略)

    一次性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按照《承诺函(交易服务费确认书)》约定的标准(受让方)支付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1.本次交易标的为王华明《斑驳之秋》、《金岸》、《天路》、《天界》四幅油画作品的物权,非著作权。北京烙印品牌管理咨询中心为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转让方全权负责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事宜。
    2.本次交易标的随物权转让的著作权权利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展览权,不包含其他著作权权利。
    3.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影响交易的其他项权利,交易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态和状况进行转让。
    4.交易标的受让可以按公告的整体资产包进行受让,也可以按整体资产包下各分项子资产包单独受让的方式,以最终实际成交项为准。整体资产包及分项子资产包的具体资产内容以最终公告呈现的内容为准。
    5.整体资产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整体资产包有且仅有一家报名受让的,协议成交;若有意向受让方仅对各分项子资产包报名受让,且相关分项子资产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受让方报名的,分项子资产包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相关分项子资产包有且仅有一家报名的,则协议成交;
    6.若同时有不同的意向受让方分别报名受让整体资产包及分项子资产包的,将确认以报名受让整体资产包的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他报名受让分项子资产包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将原路退回。
    7.本次交易标的提货方式采用邮寄或自提方式(邮寄及自提方式相关注意事项请分别参考第11条、第12条)。
    8.转让方及转让方授权代理人已对交易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关于交易标的的描述、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交易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交易标的移交的凭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交易标的及交易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踏勘、线上咨询及资料查阅等。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对交易标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确认,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的现状、交割方式、价款结算方式等,并完全认可交易标的在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真伪、大小、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状况,自愿接受交易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若交易标的实际情况与公告载明内容有差异,最终应以标的现状为准,其差异不影响最终成交价。
    9.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受让该交易标的后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且不因瑕疵或风险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转让方授权代理人主张任何责任。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有关政策等为由退还标的、拒绝签署成交合同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交易标的成交后一旦完成移交,受让方在进行标的搬运、转移、邮寄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风险、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补偿、法律责任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搬运过程中必须遵守交易相关规章制度。
    11.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采取邮寄方式接收货物的,涉及到的邮费(到付)、包装费、保价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采用邮寄方式,货物一旦发出不再支持退货;
    12.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如需要采取上门自提方式接收货物的,受让方需根据转让方通知的提货地点,统一集中时间现场进行提货。
    13.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请务必详细了解交易规则。
    14.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略)/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16.交易标的因真伪、价值评定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任何可能的经济损失均由转让方授权代理人全权承担。西南联交所对交易标的的真伪及价值评定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

    ——

    2026-09-08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略)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74(略)211211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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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函(交易服务费确认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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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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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函(交易服务费确认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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