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略)钛白粉厂钛白粉生产线的磨粉设备使用,自2013年7月钛白粉生产线关停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目前设备已解体拆除,无电动装置、传动装置、电气控制系统,仅剩下磨粉主机及分级机。这些剩余部件长期闲置,设备外观成色陈旧,连接螺栓锈蚀,状态较差。由于长期闲置,磨粉主机及分级机不仅外观受损,其内部零件也可能因受潮而严重锈蚀,若再次利用需对设备进行拆除维修保养。
(略)或其整数倍,意向投资方(略)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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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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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69034P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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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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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攀枝花市
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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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攀枝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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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小江 |
注册资本
479,3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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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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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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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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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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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9045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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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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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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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2025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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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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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2025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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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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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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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履约保证金和增值税税金由受让方自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增值税税金(如有)和履约保证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转受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价款无息划转到转让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报名时需缴纳标的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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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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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标的转让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二、本次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成交后,转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成交价+税额)。
三、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状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略),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五、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标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功能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略)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六、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应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的要求进行转让标的的拆解、包装、运输、现场清扫等。受让方在作业过程中,如引发安全、环保、治安、交通等事故(事件)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及责任。作业过程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10%(含3%的安全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拆解、包装、运输、现场清扫等现场作业且无安全、环保、治安、交通等事故(事件),转受双方无争议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八、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搬运及清场工作。
九、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及转受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受让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2‰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安全环保协议书》等。
十二、看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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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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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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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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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1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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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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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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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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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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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协议书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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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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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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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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