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竞价规则: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略)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
(略)的整数倍。
资产信息表(机动车类)
标的名称 |
(略)1台公车转让 |
转让底价 |
(略) |
价格说明 |
|
品牌/车型 |
沃尔沃(VOLVO)牌CAF7251A |
车牌号 |
川A99VG3 |
车身 |
长4468mm 宽 1770mm高1452mm |
车身颜色 |
灰 |
行驶公里数 |
188290 |
上牌地区 |
成都市 |
变速箱 |
自动挡 |
排量 |
2521ml |
排放标准 |
国三 |
购置日期 |
2008.06.06 |
注册日期 |
2008.06.06 |
保险到期日 |
2026.06.17 |
年检到期日 |
2026.06 |
发动机号 |
(略) |
车架号 |
LVSHEFEJ48F355502 |
强制报废期止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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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略) |
交纳时间:公告期内交纳 |
竞价参数 |
(略)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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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略) |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74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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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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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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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三、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即划转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法人
境内其他组织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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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1台长安福特马自达沃尔沃牌公车。本次转让标的无租赁、无担保抵押、无查封等。所有标的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按车辆现状进行交割。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略)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4.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漆面老化、部件锈蚀、油料不足、无法启动、机器损坏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或维修保养后仍无法正常行驶等现象。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价款及交接车辆,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本次转让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6.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过户费用(包括过户手续费、工本费、号牌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涉及应缴纳的税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8.本次转让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产生罚款和扣分,由转让方承担。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转让方在确认收到交易所划转的全部交易价款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或逾期办理交易标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0.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1.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 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365南院
(2)现场踏勘(略)
(3)联系(略)
(现场查验时间安排:请意向受让方提前联系转让方看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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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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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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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09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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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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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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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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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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