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标的查看(略)
成都(智地哥谭)产业交流中心(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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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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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T10E5X1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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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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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西藏 拉萨市
堆龙德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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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漕河泾路2号 |
(略))
795,6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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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永青 |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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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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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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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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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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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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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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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公开招租选定成都(智地哥谭)产业交流 中心承租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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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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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拉经开财字【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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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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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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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物押金两个月租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全面、适当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合同期满承租方付清租金、违约金等一切费用且其租赁的租赁物无任何损坏后7日内,出租方将押金全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存在未付清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承租方,如押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追索的权利。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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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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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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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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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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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自然人报名材料
文件名称
操作
收费标准确认函
(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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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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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申请书
(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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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机构报名材料
文件名称
操作
收费标准确认函
(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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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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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申请书
(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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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略)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装修免租期3个月,押金按2个月租金收取(最终成交价计算)。租金按半年支付,租金前3年保持不变,自第4年起每年递增5%。物业费及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予任何其它第三方;如违反,出租方有权收回物业、没收保证金、租赁押金并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承租方已付租金和押金将不予退还。若发现承租方实际控制人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导致存在变相转租可能的,视为根本违约。
4、意向承租方(略)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略)/次。(5)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及缴纳方式请咨询成都智地哥谭物业(咨询(略)
6、租赁物使用用途:办公。承租方承诺该租赁物不得用于娱乐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确需改变时需向出租方请示并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承租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7、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如继续续租,需重新参与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升级改造,但不得破坏原租赁物结构,升级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的升级改造计划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若升级改造方案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改建、升级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升级改造造成租赁物与人员安全责任的,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若承租方未经同意擅自装修,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9、承租方升级改建租赁物前,需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当地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当地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审批通过后,后方可实施。升级改建涉及消防改造的,须由具有第三方专业资质的单位施工,完工后由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验收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应报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需经其验收合格通过后使用,涉及危化品存储的改造工程须额外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承租方升级改造改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升级改造改建期间造成租赁物与人员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未取得批准手续被行政处罚的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因承租方原因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
10、租赁期间,租赁物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履行维修义务。退租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保留其装修、改造部分不予拆除,但须保证其完好性及适用性;若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当恢复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至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11、租赁物的电网、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需由承租方负责每年进行维保,维保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留存维保记录,出租方可随时查验。
12、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有责任确保房屋卫生清洁,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保洁、清洁工作,产生的费用从承租方缴纳的押金中扣除。
13、承租方需按照消防规定合理布局,安装消防设备,并保证消防安全。
1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确保租赁期内设备或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屋内设备或设施的损毁,由承租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正常使用导致的合理损耗除外),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及用途,若擅自变更租赁物结构及用途造成租赁物的损毁,承租方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承租方需对该租赁物进行部分装饰升级改造,承租方须提供设计方案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对该租赁物进行部分装饰升级改造。
15、承租方如在租赁物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事故或罚款,由承租方自理,造成租赁物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分租。如若擅自转租/分租,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物,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退还剩余租金与押金。由于转租行为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7、承租方需在租赁物的本体、周围设立广告牌,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及物业书面同意后,严格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1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必须按时将租赁物内原有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出租方。设备设施清单作为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承租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租赁物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20、承租方保证承租出租方租赁物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承租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因承租方违法行为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租赁物内承租方的物品搬离并作妥善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毁损、灭失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亦不承担任何保管或侵权责任,承租方也无权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且承租方占用期间,出租方有权按照日租金的2倍收取占有使用费。
22、承租方(略)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租赁物租金实行半年一交。承租方需按时缴纳租金、租赁押金等各项费用。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押金以及预付半年度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押金优先用于冲抵欠缴租金、物业费用及恢复物业原状所需费用。若承租方存在拖欠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情形,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抵扣。
24、物业使用前,承租方应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若因承租方未取得相关批文或因其原因导致批文延误、失败或物业无法使用,承租方仍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且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并应承担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诉讼费用等)。
25、标的查看(略)
26、其余详见《租赁合同样本》,意向承租方须认真审阅《租赁合同样本》全部条款,一经报名参与竞租,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完全同意合同所有约定,中标后不得就合同条款另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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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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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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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09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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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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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账号
70(略)95687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1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14.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15.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16.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押金。
17.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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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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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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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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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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