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标的: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二层949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10-09)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25在网上发布:75号标的: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二层949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10-09)。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查看详细信息请 注 册 或 登 录


    75号标的: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二层949号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联合出租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75号标的: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二层949号

    DSCQ(略)472-45

    出租底价

    (略)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9-25
    否
    挂牌截止日期

    2026-10-09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资产包资产数量
    标的简介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标的资产数量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价格说明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保证金处置方式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略)所有或管理,标的(略)
    2、项目咨询(略)(略)的正整数倍。

    ——

    标的名称

    75号标的: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二层949号

    地理位置

    广汉市高雄路一段9号4幢

    标的用途

    商业

    所在楼层

    2层

    建筑面积

    53.99平方米

    标的户型

    见实物

    装修情况

    见实物

    抵押信息

    无抵押

    优先承租权

    ¨ 有      t 无

    标的现状

    t 空置   o 自用   ¨ 出租   o 出借   o他人占用

    物业管理

    (略)/平方米/月   t业务无法提供   o 无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一、标的基本情况:
    (略)委托,标的(略)� 2、本次租赁价格为含税价,出租方可出具普通发票。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出租现状及形式:按现状整体对外出租。
    4、租赁合同期限:3年(含免租期)。
    5、本次招租标的免租期为3个月,包含在租期内。免租期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起计(即首期租金实际缴纳6个月,使用9个月),一次性减免。
    6、租金递增方式: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一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
    7、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半年交纳(首期租金为6个月租金),先交纳后使用。
    8、租赁业态: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对周边秩序、环境产生噪音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略)。竞租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
    10、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
    11、其他未尽事宜见《房屋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资产,房屋权属清晰。
    2、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不提供上下水,电力按现状出租,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安装入户的相关工作,安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略)的正整数倍/次。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略)MA64NEXD1T

    国有控股企业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略)

    (略)MA629YRF6F

    ——

    ——

    ——

    ——

    ——

    (略)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标的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标的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一次性

    3年(含免租期)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6个月租金)。
    四、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且出租方移交《房屋租赁合同》至我所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在承租资产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不改变资产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及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件及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动;
    2.在承租资产后保证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将承租资产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
    3.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4.在承租资产后,对资产所属建筑进行装修的,有关装修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保证装修结果符合资产所在楼栋物业管理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租赁期限届满后,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
    6.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6个月租金)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
    7.承租后将租金(按半年付)和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用银行转账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8.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9.租赁业态:租赁用途须是除高污染、高噪音行业外,经出租方同意并能依法取得相关合法证照的行业;同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本次出租标的仅从事合法合规的零售业相关业态,不能做餐饮、休闲娱乐等业态,具体业态规划请咨询出租方。
    10.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意向承租方实地查看并(略)。
    11.承租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交易保证金、代签《房屋租赁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一、重要事项:
    1、免租期为3个月,包含(略)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2、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一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
    3、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同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规范、规定。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5、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房租,且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仅拥有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房屋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保护并合理使用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及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件及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动,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7、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废旧物品回收、丧葬服务、高危、易爆等其它对周边秩序、环境、安全等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本次出租标的仅从事合法合规的零售业相关业态,不能做餐饮、休闲娱乐等业态,具体业态规划请咨询出租方。
    8、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略)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9、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0、租赁期满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能搬迁、不可拆除及撤离的部分,承租方不得毁损,并需同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一道无条件、无偿、完好地交还给出租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对能够搬迁、能够拆除及能够撤离的部分,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否则视为放弃,其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1、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须结清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水、电费等),办结相关手续。
    12、租赁期满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相关规定对出租资产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并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格和原出租价格,若承租方接受续租条件的,(略)招租。
    13、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14、现场查看联系方式:(略)(曾先生)
    二、相关费用:
    1、本次招租所涉及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2、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半年支付。出租房屋首期租金以实际成交价为准,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且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后续租金于每半年首月支付。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招租完成后,未成功竞租的意向承租方自行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并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多退少补。
    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略)

    ——

    2026-10-09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动态报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竞价记录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导航网Group | 星河经纬(北京)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11010802023282 京ICP证 020180 号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林光明律师

    北京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南路大华天坛大厦六层

    版权所有 2002-2026 导航网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1124611


    • 导航网APP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