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
|
标的名称
自贡市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
|
项目编码
GR2023SC(略)-2
转让底价 |
(略)
|
价格说明
——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2 |
是否联合转让
否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30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略)持有的部分房产及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共计8个子资产包。 (略)所有。
(2)子资产包分别(略)
其他详见资产信息表、权属证明等。 (略)/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3.本次处置标的查看(略)
(略)
|
资产信息表 |
序号
|
标的(略)
|
地理位置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成时间
|
用途
|
土地面积(㎡) |
权证建筑面积(㎡)
|
构筑物建筑面积(㎡)
|
使用权终止日期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抵押权设置
|
使用状态
|
(略))
|
(略))
|
延时 报价期(秒)
|
(略))
|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
备注
|
1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留佳铁炉1号)
|
荣县留佳镇莲花街17号附12、13、14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5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1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0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6号
|
1985年
|
办公、仓储
|
1476.00 |
771.20 |
42.90 |
2057年1月29日
|
石木/砖木
|
出让
|
无
|
租赁
|
48.73509
|
1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2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街道(留佳铁炉2号)
|
荣县留佳镇莲花街40号附2号
|
/
|
/
|
荣国用(2007)第46005号
|
/
|
住宅
|
78.12 |
/
|
75.60 |
2057年1月29日
|
/
|
出让
|
无
|
租赁
|
4.51242
|
1.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3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2楼)
|
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附-2-2号(综合楼2楼)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4号
|
1988年
|
办公
|
50.68 |
148.74 |
/
|
2057年1月29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租赁
|
9.50418
|
3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4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3楼)
|
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附-2-3号(综合楼3楼)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4号
|
1988年
|
办公
|
50.68 |
148.74 |
/
|
2057年1月29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租赁
|
9.50418
|
3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5
|
自贡市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
|
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仓储、住房)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3号
|
/
|
1993年
|
仓储、住宅
|
/
|
287.10 |
/
|
/
|
混合
|
出让
|
无
|
闲置
|
16.83911
|
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
|
/
|
/
|
荣国用(2007)第37001号
|
/
|
227.64 |
/
|
/
|
2057年1月29日止
|
/
|
6
|
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东路62号
|
来牟镇平安东路62号
|
川(2022)荣县不动产权第(略)号
|
/
|
/
|
1999年
|
商服
|
34.19 |
68.38 |
/
|
仓储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7年1月29日,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期限2047年1月29日
|
混合
|
/
|
无
|
租赁
|
15.17443
|
4
|
120
|
0.05
|
有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7
|
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桂林街152-17号
|
旭阳镇桂林街152-17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7号
|
荣国用(2002)字第79438号
|
1998年
|
商服
|
4.82 |
36.31 |
/
|
2019年9月15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闲置
|
22.09508
|
7
|
120
|
0.05
|
无
|
不含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8
|
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1号(1、2、3号仓)、来牟镇平安路1号(办公楼)(来牟粮所)
|
来牟镇平安路11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7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8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9号
|
荣国用(2007)第43009号
|
1997年
|
仓储、商服
|
4615.27 |
1797.88 |
631.80 |
仓储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7年1月29日,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期限2047年1月29日
|
混合、砖木
|
出让
|
无
|
租赁
|
219.88248
|
60
|
120
|
0.05
|
有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说明:1.标的名称如与地理位置不符:标的名称为权属证明上办证时期的地址,地理位置为标的现在的门牌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权证变更登记时以现在的实际地址为准。
|
2.来牟平安路1号(办公楼)(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实际地址是来牟镇平安路11号(办公楼),(略)
|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标的资产概况
(略)持有的自贡市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 (略)所有。
(2)子资产包(略)
其他详见资产信息表、权属证明等。 (略)/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3.本次处置标的查看(略)
(略)
|
资产信息表
|
序号
|
标的(略)
|
地理位置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成时间
|
用途
|
土地面积(㎡) |
权证建筑面积(㎡)
|
构筑物建筑面积(㎡)
|
使用权终止日期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抵押权设置
|
使用状态
|
(略))
|
(略))
|
延时 报价期(秒)
|
(略))
|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
备注
|
1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留佳铁炉1号)
|
荣县留佳镇莲花街17号附12、13、14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5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1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0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6号
|
1985年
|
办公、仓储
|
1476.00 |
771.20 |
42.90 |
2057年1月29日
|
石木/砖木
|
出让
|
无
|
租赁
|
48.73509
|
1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2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街道(留佳铁炉2号)
|
荣县留佳镇莲花街40号附2号
|
/
|
/
|
荣国用(2007)第46005号
|
/
|
住宅
|
78.12 |
/
|
75.60 |
2057年1月29日
|
/
|
出让
|
无
|
租赁
|
4.51242
|
1.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3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2楼)
|
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附-2-2号(综合楼2楼)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4号
|
1988年
|
办公
|
50.68 |
148.74 |
/
|
2057年1月29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租赁
|
9.50418
|
3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4
|
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3楼)
|
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附-2-3号(综合楼3楼)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
|
荣国用(2007)第46004号
|
1988年
|
办公
|
50.68 |
148.74 |
/
|
2057年1月29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租赁
|
9.50418
|
3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5
|
自贡市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
|
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老龙粮所仓储、住房)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3号
|
/
|
1993年
|
仓储、住宅
|
/
|
287.10 |
/
|
/
|
混合
|
出让
|
无
|
闲置
|
16.83911
|
5
|
120
|
0.05
|
无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荣县东佳镇老龙新生街141-2号
|
/
|
/
|
荣国用(2007)第37001号
|
/
|
227.64 |
/
|
/
|
2057年1月29日止
|
/
|
6
|
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东路62号
|
来牟镇平安东路62号
|
川(2022)荣县不动产权第(略)号
|
/
|
/
|
1999年
|
商服
|
34.19 |
68.38 |
/
|
仓储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7年1月29日,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期限2047年1月29日
|
混合
|
/
|
无
|
租赁
|
15.17443
|
4
|
120
|
0.05
|
有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7
|
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桂林街152-17号
|
旭阳镇桂林街152-17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7号
|
荣国用(2002)字第79438号
|
1998年
|
商服
|
4.82 |
36.31 |
/
|
2019年9月15日
|
混合
|
出让
|
无
|
闲置
|
22.09508
|
7
|
120
|
0.05
|
无
|
不含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8
|
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1号(1、2、3号仓)、来牟镇平安路1号(办公楼)(来牟粮所)
|
来牟镇平安路11号
|
/
|
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7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8号、荣房权证市字第(略)9号
|
荣国用(2007)第43009号
|
1997年
|
仓储、商服
|
4615.27 |
1797.88 |
631.80 |
仓储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7年1月29日,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期限2047年1月29日
|
混合、砖木
|
出让
|
无
|
租赁
|
219.88248
|
60
|
120
|
0.05
|
有
|
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
说明:1.标的名称如与地理位置不符:标的名称为权属证明上办证时期的地址,地理位置为标的现在的门牌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权证变更登记时以现在的实际地址为准。
|
2.来牟平安路1号(办公楼)(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实际地址是来牟镇平安路11号(办公楼),(略)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34238E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略)
|
所在地区
四川 自贡市
荣县
|
住所/注册地址
荣县长山镇和平街182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建辉 |
注册资本
2,104.7 万人民币
|
所属行业
批发业
|
经营规模
小型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荣县财政局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310361L
|
批准单位名称
中共荣县县委常委办公室
|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
批准日期
2023-03-21
|
批准文号
十五届56次-4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在本所确认收到受让方交易价款、转让方和受双方服务费及生效合同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基本情况 (略)持有的部分房产及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共计8个子资产包。 (略)所有。
(2)标的分别(略)
(3)其他详见资产信息表、权属证明等。 (略)/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3.本次处置标的查看(略)
(略)
二、重大事项
1、实地查看
(1)本次转让的标的由于权属证明办理时间已经久远,部分标的权属证的登记地址因政府规划等原因早已发生了变更。经转让方核实已在资产信息表中写明了现有的实际地址(详见资产信息表)。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在国家相关部门办理过户,转让方承诺如因提供地址错误等原因导致标的无法过户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所有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标的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号(办公楼)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该建筑物(略)
(2)荣县旭阳镇桂林街152-17号房产的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但使用年限已于2019年9月15日到期,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留佳铁炉1号)建有构筑物(即无证房)42.9㎡。标的自贡市荣县留佳镇街道(留佳铁炉2号)建有构筑物(即无证房)75.6㎡。标的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1号(1、2、3号仓)、来牟镇平安路1号(办公楼)(来牟粮所)建有构筑物(即无证房)631.8㎡。
(4)标的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3楼)和标的自贡市荣县留佳镇求雨山街42号(综合楼2楼)共属于荣房权证市字第(略)6号和荣国用(2007)第46004号,房屋建筑面积297.47㎡,土地使用面积101.35㎡,标的成交后权属变更登记时将原房产证建筑面积和土地证面积进行平均分割,重新办理新的权利证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略)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2、购房政策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购房条件,且不违背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由受让方承担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3、房屋面积
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原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实际面积为准办理权利证书,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4、本次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
本次转让标的其中有6处资产为租赁状态,其中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东路62号、自贡市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1号(1、2、3号仓)、来牟镇平安路1号(办公楼)(来牟粮所)共2个标的原承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并申明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原承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采用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在公告期内未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或虽申请受让但不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程序进行交易及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自愿放弃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5.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他项限制权利。
6.标的交接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现状转让、现状移交,标的的清场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其中有6个标的目前为租赁状态的,受让方需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义务,原租赁合同作废。受让成功后,(略)标的的租赁合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且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交接。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月内,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成功办理、完成交易标的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时间延长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挂牌价及发票
本次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发票类型,并向受让方提供正规发票。
8.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等。
三、相关费用
1.标的交付前与标的有关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管费等均由转让方负责(因受让方原因延迟办理交付,延迟期限内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缴纳。转让标的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
保证金说明
——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30 16:00:00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自贡分所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8(略)(略)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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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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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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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息表(降价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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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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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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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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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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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记录
产权交易合同
权属证明
资产信息表(降价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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