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资产招租交易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对招租标的有权出租并能交付承租人使用,成交后若发生招租标的移交纠纷,或因招租标的瑕疵而导致法律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项目编号:F(略)3
挂牌时间: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10月14日
交易保证金:详见《招租公告信息表》 (略) |
>
招租标的名称:汕头(略)
挂牌价格:详见《招租公告信息表》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略)(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一、招租标的简况 |
>
招租标的(略)
>
汕头(略)
|
rowSpan=10>
招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
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1-9幢地下室一层657号车位、658号车位 |
出租用途 |
>
车位 |
出租期限 |
>
3年 |
免租期限 |
>
无 |
押金 |
>
按首年2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
履约金 |
>
按首年1个月租金金额 |
出租面积描述 |
>
详见《招租公告信息表》 |
配套设施 |
>
|
使用情况 |
>
空置 |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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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标的
权属信息 |
招租标的权利人 |
> (略) |
权属证明及权证编号 |
>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汕头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权证列示的宗地面积 |
>
29919.2㎡ |
权证列示的建筑面积 |
>
12.72㎡ |
权证列示的规划用途 |
>
城镇住宅用地/车位 |
招租标的权利人 |
> (略) |
权属证明及权证编号 |
>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汕头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权证列示的宗地面积 |
>
29919.2㎡ |
权证列示的建筑面积 |
>
12.72㎡ |
权证列示的规划用途 |
>
城镇住宅用地/车位 |
rowSpan=4>
招租标的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略) |
评估基准日 |
>
2026年7月22日 |
评估报告文号 |
>
汕铭资评报字[2026]第154号 |
核准或备案情况 |
>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评备[2022]21号) |
招租行为备案、批准情况 |
>
批准或备案单位(略)
> (略) |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
|
>
招租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
董事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if !supportLists]-->1、<!--[endif]-->出租方按照招租标的现状和指定用途招租,不包括租赁房产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略)。
<!--[if !supportLists]-->3、<!--[endif]-->本次招租房产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公告面积的增减而影响交易结果。 (略)报告书(汕铭资评报字[2026]第154号)。
5、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招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二、招租交易条件 |
>
租金挂牌价格 |
>
详见《招租公告信息表》(不包含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第一年月租金以成交价格为准,以后月租金逐年递增1%。 |
>
租金挂牌总价 |
> (略) |
>
挂牌开始日期 |
>
2026年9月24日 |
>
挂牌公告期 |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
是 |
>
延牌规则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60个周期。 |
>
租金、押金及履约金支付方式 |
> (略)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请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价款”,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金额为准);以后每期租金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执行;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的押金及履约金按照《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执行。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
不允许联合承租。 |
>
招租形式 |
>
按现状不低于挂牌价互联网电子竞价或协议分零出租。 |
rowSpan=2>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
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
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协议出租。 |
rowSpan=6>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
详见《招租公告信息表》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 (略)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 |
(略)交易资金结算户) |
> (略)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略)(略)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 (略)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 (略)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3)租赁双方签订《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
>
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
<!--[if !supportLists]-->1、<!--[endif]-->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时向委托方支付租金及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if !supportLists]-->2、<!--[endif]-->租赁期间内租赁房屋所涉及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if !supportLists]-->3、<!--[endif]-->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约定。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安全事故,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委托方不承担责任,且出租方、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已缴交的租金、履约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4、租赁期间内,未经出租方、委托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如确有装修房屋或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求的,承租方应提前 30日按出租方、委托方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详细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委托方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且出租方、委托方不承担前述因装修、改造产生的任何费用。
5.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已缴租金、履约金和押金不予退还,且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等:
(1)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委托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2)租赁期间内,承租方逾期10日未缴纳当期租金或相关费用,经出租方、委托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
(3)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的;
(4)租赁期间内,未征得出租方、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屋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的;
(5)租赁期间内,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经出租方、委托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也未赔偿的;
(6)租赁期间内,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租赁期间内,违反《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约定,经出租方、委托方督促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因国家政策、政府或上级部门需要、城市规划建设、政府行为(出让或拆除)或因出租方委托方建设需要搬迁、收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的;
(9)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的。
6、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文本签署《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
7、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交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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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 (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招租标的是按现状进行公开招租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登记前,仔细审阅招租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租标的,清楚招租标的现状,对招租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承租;承租后按照国家规定和《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使用招租标的;对自己的承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租后因招租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略)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文本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租赁标的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公告面积的增减而影响交易结果。
6、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招租标的现状影响其相关证照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致使其不能按设想使用招租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略)签署《成交确认书》。 (略)以下账户: (略)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略)(略) (略)同意后方能办理)。
10、出租方承诺在《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若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招租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限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招租标的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招租标的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略)和利益受损方保留对其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3、出租方承诺不参与本次招租标的的网络竞价,也不会委托他人代为网络竞价。 (略)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
承租须知 |
> (略)租赁平台(地址:汕头(略)(略)工作人员的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略)(略)的招租资产相关资料,查勘招租标的。
4、对招租标的具有优先承租权利的权利人(以下称优先权人),须参与本次资产招租交易。优先权行使方式如下:(1)优先权人应(略)络竞价方式行使优先权。 (略)咨询。 (略)交易规则”是指:《汕头(略)
7、本公告所称“租金挂牌总价”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年租金挂牌价计算的各年租金的总和。
8、本公告所称“租金总成交金额”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年租金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各年租金的总和。
9、本公告所称“租金实际成交价格”是指:租金成交价格按年递增1%调整的各期租金价格。 (略)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三、承租方资格条件 |
>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
四、出租方及授权管理方简况 |
>
出租方(略)
> (略) |
rowSpan=4>
基本情况 |
住所 |
>
汕头市黄山路32号三楼 |
经济性质 |
> (略)(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
杨海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略)575412 |
>
授权管理方(略)
> (略) |
rowSpan=4>
基本情况 |
住所 |
>
汕头市跃进路32号14楼 |
经济性质 |
> (略)(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
黄邦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略)94193J |
rowSpan=6>
联系方式 |
(略)
>
徐先生 |
联系(略)
>
(略) |
邮寄地址 |
>
汕头市跃进路32号14楼 |
邮编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rowSpan=3> (略)联系方式 |
(略)
>
张小姐、李先生 |
传真 |
(略) |
联系(略)
>
(略) |
邮编 |
515041 |
联系地址 |
>
汕头(略)
|
网站披露的招租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租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