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红豆茗居”小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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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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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以现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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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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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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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740BF9H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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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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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双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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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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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8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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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脉 |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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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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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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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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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8378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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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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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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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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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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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2026年第6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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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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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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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首年3个月的标准租金(即为首年租金的25%),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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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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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5年,无优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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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西南联交所发出成交告知函后次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为合同起租日。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即首年3个月的标准租金)。以后须提前30日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四、租金支付方式与递增率:半年一付。租金前两年不变,第三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第四、五年租金按第三年租金标准执行。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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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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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略)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2.本批次出租的商铺不涉及优先权,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明细表》。
3.意向承租方(略)文件应加盖同一意向承租方公章。
4.意向承租方报名后,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出租方提供的标的资料文件及实物),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权利、物理现状及瑕疵,对参与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严格按现状交付。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租赁合同》及支付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5.本批次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租赁标的仅限于便民菜市场功能,禁止其他业态。 (略)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7.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或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结构。
8.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9.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其已对租赁标的面积进行确认,成交后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成交后按照合同签约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商铺物业管理费由项目物业服务单位收取,其他租赁管理要求按公示《租赁合同文本》实施。
10.承租方应自行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征信黑名单,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改变租赁标的业态、变更《租赁合同》或转租等要求。
11.标的交付:出租方在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非因出租方原因,承租方逾期办理交付手续的,出租方有权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另有权选择以约定交付日为房屋实际交付日,自该约定交付日起视为双方已完成实际交付,产生已实际交付完毕的法律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未办理正式交付手续为由延迟或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
12承租方在装修前提前向出租方指定管理方报送装修方案,经出租方指定管理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完成后通过出租方指定管理方验收方可进行营运。如承租方未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或未通过出租方验收而擅自营运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无装修免租期。
13.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资产明细表》。
14.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略)
15.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承租候选人名称、承租期限等。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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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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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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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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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租方向西南联交所来函告知承租方已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完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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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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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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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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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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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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