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略)所持废旧机器设备,详见《废旧物资明细表》。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现(略)
2.标的查看(略)
3.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略)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和延时报价期详见《废旧物资明细表》。 |
标的资产数量
——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135569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略)
|
所在地区
四川 遂宁市
船山区
|
住所/注册地址
遂宁(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樊任华 |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
所属行业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经营规模
小型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58428K
|
批准单位名称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
|
批准日期
2025-12-09
|
批准文号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意向受让方应(略)手续,保证金应在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公告截止日16:00前交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为准。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交易标的为(略)
二、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
三、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四川省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140号)等文件规定:
(1)受让方进行本项目标的中被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将其交由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处理;
(2)受让方进行本项目标的中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或临时名录”,未被列入名录或临时名录的应将其交由被列入名录或临时名录的单位处理。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受让标的进行规范处理,若未按要求规范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成交后,须(略),完整留存电子废物回收、转运、处置台账,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核查。
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自行拆解电子废物、委托未入名录无资质企业处置、违规跨省转运电子废物,由此产生全部环境污染处罚、民事赔偿、法律诉讼、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我司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追偿全部损失。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标的查看(略)
六、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略)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七、受让成功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完成资产的接收和转运工作,其中在拆除和转运过程中涉及到的拆卸、吊装、运输、安全、垃圾清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双方现场移交标的,从移交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由受让方负责管理,移交后标的损毁、灭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依法拆除、清运及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十、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若成功受让后,意向受让方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转让方有权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十二、转、受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生效后,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结算交易价款和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样本)、《废旧物资明细表》。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
保证金说明
——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07 16:00:00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
交易合同(样本) |
下载
预览 |
|
废旧物资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