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招租标的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二绕枢纽F匝道立交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二绕枢纽C匝道立交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青白江成绵智慧建造基地(不含设施设备)、成绵扩容高速公路K290+700桥下场地,分为4个独立场地标的。标的情况及出租底价具体见子标的公告。最终出租面积以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现场实际测量签字确认的面积为准,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实测面积。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设施用地。
二、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外围道路、场地平整、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三、现场踏勘联系(略)
现场查验时间安排:由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自行联系踏勘(略)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标的简介
一、标的简介
土地位置
|
区位简介
|
场地预估面积(亩)
|
租金底价(月租金,含税价)
|
每一年度租金最低递增比例
|
成绵扩容高速公路二绕枢纽F匝道立交区场地
|
临近二绕高速出入口,道路通行条件优越,场地平整、地质稳定,水电通讯配套齐全
|
38
|
(略)/亩·月
|
3%
|
二、最终出租面积以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现场实际测量签字确认的面积为准,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实测面积。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设施用地。
三、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外围道路、场地平整、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四、现场踏勘联系(略)
现场查验时间安排:由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自行联系踏勘(略)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标的资产数量
——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99QYG3F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略)
|
所在地区
四川 绵阳市
涪城区
|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略)
|
(略))
10,000 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华 |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
经营规模
中型
|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ACK35Q85
|
批准单位名称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2026年10期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批准日期
2026-08-21
|
批准文号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亩·月
|
价格说明
本项目报价包括租金及每一年度租金递增比例,每一年度租金最低递增比例为3%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或分行。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第一年租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纳(期间双方确认实测面积),出租方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大于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履约保证金至租赁期届满,在结清所有费用和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无违约的情况下,确定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务关系后,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5年,建设期3个月,建设期不计入租赁期且免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租赁期自建设期满后次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推迟计算租期,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延期。具体推迟期限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首期(首年12个月)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需同时签订《土地安全及环境治理协议》《廉洁合同》。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首年12个月)租金。第一年租金不变,从第二年度租赁期(包括第二年)开始,往后每一年度租金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按报价比例递增,以此类推。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需单独承诺本项目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变化、出租方上级单位要求或公路建设原因以及出租方建设、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该场地,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的30天内完成拆除或拆迁并退还所租赁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如承租方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拆除或拆迁,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略)”(
3.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招租标的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二绕枢纽F匝道立交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二绕枢纽C匝道立交区、成绵扩容高速公路青白江成绵智慧建造基地(不含设施设备)、成绵扩容高速公路K290+700桥下场地,分为4个独立场地标的。标的情况及出租底价具体见子标的公告。最终出租面积以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现场实际测量签字确认的面积为准,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实测面积。租赁标的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设施用地。
2.本次出租标的未(略)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面积、标的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本次租赁标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
3.在成交后有关本项目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交通执法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拟经营项目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后手续的费用由承租方办理和承担。并在承租方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后,再按出租方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
4.租赁用途:承租方须按照《四川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行为清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招租区域的打造设计方案,规范、保护性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
5.承租方保证经营期间遵守相关法规,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各类制度、预案齐备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风险。
6.场地硬件设施及标志由承租方负责定制,场地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场地经营性收入归承租方所有。
7.承租方只能在租赁用地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无条件为出租方检测作业预留空间及通道,并承担因租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在租赁范围内任何区域内进行广告发布及开展其它经营项目。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经营场所使用性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土地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9.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所属场地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检查以及租赁标的物内各项设施设备和由承租方投资修建、安装的经营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对出租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有关问题时,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费按出租方要求限期修复、整改。
10.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国家规范,并承担租赁土地内一切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管理责任。若打造、租赁经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承租方承担。若出租方因此被要求承担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
11.承租方不得造成出租方路产路权损坏,如因承租方因素导致路产路权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影响严重的,出租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12.承租方须无条件遵守出租方对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租赁土地内堆放易燃、易爆物资或用作其他违法场所,主动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并按照出租方提出的纠正意见按期完成整改。
13.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贷款。承租方应自行交纳税务、工商部门的各项税款、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
14.本项目合同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任何方式转租、承包、抵押、质押租赁设施及场地,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等。
15.承租方需单独承诺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变化、出租方上级单位要求或公路建设原因以及出租方建设、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该场地,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的30天内退还所租赁土地,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如承租方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拆除或拆迁,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6.经营场地内严禁承租方以任何形式宣传、张贴违法信息。
17.租赁期满后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场地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出租方有权选择收归出租方所有,或者选择要求承租方拆除,收归出租方所有的由出租方处置并不向承租方做任何补偿,出租方选择要求承租方拆除的,承租方未及时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没进行验收之前,设施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负责。
18.租金以年度(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12个月)租金、出租方承租方服务费和生效的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19.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如果承租方没有开始建设打造,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无法正常开展建设活动,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推迟建设时间,是否属于特殊情况、能否延期、具体推迟期限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0.挂牌价租金为含税价,税率9%。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1.承租方确认方式:
(1) 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征集到1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认最终承租方。
(2) 评议方案内容具体请见本公告附件《综合评议方案》。
(3)报价说明:意向承租方须分别对租金及每一年度租金最低递增比例分别报价。
(4) 综合评议时间及(略)
22.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及附件等材料。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
保证金说明
——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24 17:00:00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2.未按披露书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3.综合评议方案中规定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按估算面积计算)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
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的通知、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 |
下载
预览 |
|
租赁合同样本 |
下载
预览 |
|
综合评议方案-F.pdf |
下载
预览 |
|
响应文件格式-F.docx |
下载
预览 |
|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