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丰谷酒业大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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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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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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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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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040418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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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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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绵阳市
涪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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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寒松 |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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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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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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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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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93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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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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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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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第一届董事会第69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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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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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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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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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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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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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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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1、实地查勘之日,因部分成套住宅房屋已对外出租,委托人无该部分房屋钥匙,且无法联系到承租人开门,故评估对象中的成套住宅用房未逐一入户查勘,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成套住宅用房的室内实物状况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申明的实物状况为依据,若与实际不符,应重新查勘评估,评估结果应做相应调整。
2、评估对象《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分类用途的总建筑面积,无分层面积明细,本次评估根据委托人要求需按分层面积评估,其分层面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委托人调取的面积核定为依据,若实际分层面积与上述面积不一致,评估结果应做相应调整。
3、评估对象中其他用途房地产,根据评估人员查勘,其实际作为地下车位使用,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地下车位可使用的划线车位15个,均为标准车位,本次测算涉及的车位个数、类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为依据,若实际车位类型和个数不一致,评估结果应做相应调整。
4、评估对象部分设置有租赁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租赁台账》,评估对象分割多套房屋分散出租,其租赁期限、租金、租约条件均不一致,故本次租约期内租金价值测算受限,本次评估未考虑租约限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共计17宗资产,分别是:
丰谷酒业大厦住宅:9-A、9-B、9-C、9-D、9-E、9-F、10-A、10-C、10-D、10-E、10-F、11-A、11-C、11-D、11-F、13-A、15-E。
2.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转让的标的房产均无抵押、无查冻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3.权证划分情况:丰谷酒业大厦原权证为大证,已于2023年11月29日完成同一权利人分割变更工作,取得的各项资产权属证书列示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与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1531号评估报告所述一致。 (略)选聘完成后,转让方不再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5.资产租赁情况:
(1)丰谷酒业自行租赁情况:11-C房产现由转让方自行租赁予员工使用,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员工一直(略)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前述资产自用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略)(以下简称“北川发展”)签署了《资产租赁协议》,转让方将资产包中部分转让标的房产(详见如下明细表)委托予北川发展进行管理,协议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转让方已与北川发展达成一致,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完全履行产权交易价款支付义务且取得交易凭证后的下1月的第1日,北川发展不再享有《资产租赁协议》所约定对该已成交资产的管理和收益权,且受让方将不需继续履行该《资产租赁协议》。委托北川发展管理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权证编号 |
用途 |
楼层 |
房号 |
合同签订面积(㎡) |
1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住宅 |
9 |
9-A |
117.00 |
2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9 |
9-B |
105.00 |
3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9 |
9-C |
118.00 |
4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9 |
9-D |
148.00 |
5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9 |
9-E |
92.00 |
6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9 |
9-F |
117.00 |
7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0 |
10-A |
118.00 |
8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0 |
10-C |
117.00 |
9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0 |
10-D |
148.00 |
10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0 |
10-E |
92.00 |
11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0 |
10-F |
117.00 |
12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1 |
11-A |
117.00 |
13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1 |
11-D |
117.00 |
14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1 |
11-F |
117.00 |
15 |
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15 |
15-E |
92.00 |
6.北川发展转租情况:北川发展已将委托管理的部分转让标的房产(详见如下明细表)进行了转租。受让方受让标的房产后须继续履行北川发展与现承租人(商户)签订的转租合同,并自行办理资产接收工作,转让方予以协助。如受让方需修改或提前解除与现承租人(商户)租赁合同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北川发展转租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资产
名称 |
房号 |
合同签订
面积㎡ |
租赁起止日 |
房屋用途 |
1 |
住宅 |
9-A号 |
117.00 |
2023.4.24-2026.4.23 |
居住 |
2 |
住宅 |
9-B号 |
105.00 |
2022.1.1-2025.12.31 |
丰谷酒业员工租住 |
3 |
住宅 |
9-C号 |
118.00 |
2022.1.1-2025.12.31 |
大宅门火锅店员工宿舍 |
4 |
住宅 |
9-E号 |
92.00 |
2021.9.1-2024.8.31 |
居住 |
5 |
住宅 |
9-F号 |
117.00 |
2021.6.20-2025.12.31 |
大宅门火锅店员工宿舍 |
6 |
住宅 |
10-A号 |
118.00 |
2022.7.3-2025.12.31 |
居住 |
7 |
住宅 |
10-C号 |
117.00 |
2021.7.28-2024.7.27 |
居住 |
8 |
住宅 |
10-D号 |
148.00 |
2022.8.16-2025.12.31 |
居住 |
9 |
住宅 |
10-E号 |
92.00 |
2022.3.2-2025.12.31 |
居住 |
10 |
住宅 |
10-F号 |
117.00 |
2022.1.1-2023.12.31 |
居住 |
11 |
住宅 |
11-A号 |
117.00 |
2022.1.1-2025.12.31 |
医疗科技 |
12 |
住宅 |
11-D号 |
117.00 |
2021.10.1-2025.9.30 |
居住 |
13 |
住宅 |
11-F号 |
117.00 |
2022.1.1-2023.12.31 |
居住 |
14 |
住宅 |
15-E |
92.00 |
2023.2.15-2026.2.14 |
办公 |
7.过渡期租金收益划分方式:受让方享有租金收益的基准日(以下简称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完全履行产权交易价款支付义务且取得交易凭证后的下一月的第1日。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前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转让方享有;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当日及以后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受让方享有。若应由受让方享有的租金已由转让方收取的,则转让方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30个工作日内据实无息支付至受让方。应由转让方享有的尚未收取的租金,受让方应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转让方。
8.优先购买权征询情况:转让方已征询优先购买权意见,本资产包中有8家承租方拟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采用场内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如下:
序号 |
楼层及房号 |
承租方 |
转让面积
(建筑面积)(㎡) |
租赁
起止日 |
1 |
9层9-A |
黄坪(身份证号:5(略)242470) |
147.87 |
2023.4.24-2026.4.23 |
2 |
9层9-C |
高岭(身份证号:5(略)070017) |
147.87 |
2022.1.1-2025.12.31 |
3 |
9层9-F |
高岭(身份证号:5(略)070017) |
147.87 |
2021.6.20-2025.12.31 |
4 |
10层10-A |
王静(身份证号:5(略)134223) |
147.87 |
2022.7.3-2025.12.31 |
5 |
10层10-C |
宋艳(身份证号:
5(略)091649) |
147.87 |
2021.7.28-2024.7.27 |
6 |
10层10-D |
周均(身份证号:5(略)140927) |
147.87 |
2022.8.16-2025.12.31 |
7 |
10层10-F |
吴方安(身份证号:
5(略)066336) |
147.87 |
2022.1.1-2023.12.31 |
8 |
11层11-F |
车润芝(身份证号:
5(略)106914) |
147.87 |
2022.1.1-2023.12.31 |
其他租户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9.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略)事宜。
10.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略)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11.看房(略)
联系时间:工作日早上9点至下午5点,具体看房时间由双方沟通协商.
12.政策限制: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签署《承诺函》,承诺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关房地产政策,符合相关限购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13.转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该披露覆盖了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藏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缴费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14.税费承担方式:转让标的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房产过户相关规定。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房屋交接。
15.资产交付:所有转让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做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16.产权变更过户: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且西南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权证变更登记时,变更后的产权人仅限于《产权交易合同》中的受让方;移交之日前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后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7、若资产受让方为联合体,且受让后因产权分割等原因涉及重新测绘情况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重新测绘面积与本次转让面积存在差异的风险。
1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略)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19、其它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资产租赁协议等。
20、协助提供金融贷款服务:绵阳市商业银行可协助为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提供银行贷款服务。意向受让方需提前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联系办理贷款预审,通过银行预审方可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绵阳市商业银行(略)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
保证金说明
——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29 16:00:00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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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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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协议-北川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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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协议-德阳文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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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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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征询情况-北川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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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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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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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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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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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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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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