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头热电分公司260928001竞价公告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28在网上发布:马头热电分公司260928001竞价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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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119305-202609-466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二、交易平台


    (略)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5,000




    <4,000




    空干基全硫St,ad




    %




    ≤ 2




    > 3




    空干基挥发份Vad




    %




    12-26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3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50








    灰熔点(ST)




    ℃




    ≥1,38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1、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告所要求指标:




    1.1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1.2中选供应商供应煤炭前,应提供具有权威性(具有CMA或/和CNAS认证)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化验报告及灰熔融性实验报告。




    2、运输方式




    2.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公路汽车运输的方式、新能源车辆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2.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3、数量及质量验收




    3.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衡器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3.2 买方经指定邮箱((略))将化验结果送出后,若卖方对买方低位热值、空干基全硫、空干基挥发分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卖方应在买方指定邮箱发送化验之时起3个自然日内与买方进行核对,同时卖方须提供该批次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或/和CNAS认证的化验室出具的报告),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超出3个自然日后,买方不再受理卖方提出的异议申请,并视为卖方认同买方出具的各项数据;如卖方竞价时未提供电子邮箱,导致买方不能将化验结果及相关材料送达的,视为卖方无条件认可买方验收结果。




    4、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到厂含税综合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一票结算,开具符合国家税率要求的煤款增值税发票。




    到厂含税综合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根据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分指标累计扣除,煤款扣至零为止。




    4.1 基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略)/[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5000+2.0+贫瘦




    Qnet,ar≥5000




    成交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热值*热值基准价格





    4.2 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第四条第1项约定热值基准价格计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分段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千卡/千克)




    基准价格



    (略)/吨)




    价格扣罚额



    (略)/吨)




    加权方式




    5000+2.0+贫瘦




    Qnet,ar




    4900≤Qnet,ar<5000




    5000




    -1




    热值基准价格*5000




    -(热值基准价格*5000/5000)




    合同周期




    4500≤Qnet,ar<4900




    4900




    热值基准价格*4900




    -1.5*


    (热值基准价格*5000/5000)




    Qnet,ar<4500




    4500




    热值基准价格*4900-1.5*热值基准价格*400




    -2.0*


    (热值基准价格*5000/5000)





    (2)硫分/挥发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千卡/千克)




    价格增减额



    (略)/吨)




    加权方式




    5000+2.0+贫瘦




    Mt




    Mt≤13.0%




    0






    Mt>13.0%




    (略)/吨






    St,ad




    St,ad≤2.0%




    0




    合同周期




    2.0%<St,ad≤2.2%




    (略)/吨




    St,ad>2.2%




    (略)/吨




    Vad




    Vad>26%




    (略)/吨




    12%≤Vad≤26%




    0




    Vad<12%




    (略)/吨





    4.3数量调整价:




    (略),扣罚金额在应结煤款中执行扣罚(如应结煤款不足,不足部分扣除保证金)。如因买受人调整采购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达到合同量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4


    其他因素调整价:




    当灰熔点<1380℃时,造成因燃煤灰熔点产生的相关生产事故损失由卖方承担并终止当期燃煤买卖合同。




    5、结算及付款




    5.1 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5.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期结束后十日内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一合同期货款进行结算:




    (1)数量计量结果;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5.3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燃料结算单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5.4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6、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6.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二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2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7、违约责任




    7.1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略)等)参与买方所有燃料业务,同时卖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略)/车(节);矸石、熏面、土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期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节)入厂净重。




    (略)/车(节)。




    7.5


    (略)作为保证金。卖方中选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提供退保证金申请,由买方无息原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买方有权视为无效报价。




    7.6


    卖方应服从买方调运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同时将卖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同时卖方

    (略);如因买方因素,导致单日到达买厂区煤量未达到600吨,则不予考核。





    7.7


    (略)/吨(含税)。由于卖方原因,合同未兑现或兑现率低于100%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未兑现或兑现率低于100%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服务费可以退还。如卖方未及时缴纳相应服务费,买方将拒绝结算煤款。




    7.8


    (略)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略)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详见指定邮箱〔(略)〕发送的电子文件:如卖方在竞价时未备注联系邮箱,买方有权不再发送电子文件,同时买方将视为卖方已知悉相关制度要求),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从应结煤款中扣减相应安全文明处罚金;如卖方未按要求备注指定(略)



    7.10 卖方应控制装车高度,防止抛洒,同时加盖苫布,防止出现扬尘、买方厂区道路污染等情况。车辆加盖的苫布必须到达买方指定位置,得到现场管理人员�(略)



    7.11卖方的运输车辆若在厂区损坏买方的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或结算时从应结煤款中扣除,因运输车辆及司机原因造成人员伤害,卖方承担被伤人员全部费用,同时由此导致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及其他影响均由卖方负责。




    7.12卖方运输车辆卸车完毕驶离买方卸煤场地、厂区时,必须经过冲洗装置将车辆冲洗干净,如因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买方厂区内、外道路污染,导致买方收到的一切处罚及其他影响均由卖方负责。




    7.13卖方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环保、交通及买方厂内相关要求,同时车辆安全、环保等相关检查资格证书应处在有效期内,且必须使用新能源车辆。因卖方运输车辆排放不达标、不符合环保、交通及买方厂内管理等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及影响均由卖方负责。同时如卖方使用非新能源车辆运输,买方有权拒绝车辆入厂,因此导致合同期限内未足量兑现的,买方将视为卖方主动不履约,并在应结煤款中扣罚相应费用。同时卖方需要将所使用的煤炭运输车辆加装定位轨迹及视频远程监控系统(需使用甲方认可的监控系统),否则买方将拒绝所涉及的车辆进厂,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7.14若卖方与运输司机发生劳资纠纷、费用纠纷等情形,影响买方煤炭运输及厂区秩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15

    (略)





    7.16 卖方应严格遵守廉洁相关制度,不得向买方相关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等,不得宴请、招待买方相关人员。




    7.17 如出现买方扣罚卖方履约保证金行为,买方将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将卖方列入黑名单的权力。




    8、不可抗力




    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9.2 合同由签订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9.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9.4 双方约定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9.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6具体奖惩及条款以实际签字、盖章合同为准。




    9.7卖方报价时,应备注指定(略)



    (略),缴纳保证金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转账,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第一时间告知买方(略)




    托运方对公帐户信息:






    (略)






    纳税人识别号:9(略)78047C






    地址: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邯峰路北






    (略)





    (略)





    �(略)








    (略)开通燃料管理




    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渠道的通知






    (略)现将沟通、交流渠道方式公布如下,欢迎供应商、承运商对业务往来中的疑问、困难、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反馈。















    信息交流方式




    1.(略)



    (略)


    (略)




    2.邮箱�(略)



    (略)




    3.


    二维码图片(右侧粘贴):













    (略)




    2025年1月27日



    七、联系方式


    (略)


    2. (略)

    3. 联系(略)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略)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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