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标的基本信息:
(1)本次出租标的均属国有资产,位于:
1、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楼,面积约1499.79㎡;
2、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5楼,面积约1482.87㎡;
3、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6楼,面积约1482.87㎡;
4、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楼,面积约1147.36㎡;
5、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5楼,面积约1147.36㎡;
6、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6楼,面积约1147.36㎡;
7、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7楼,面积约1147.36㎡;
8、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8楼,面积约1147.36㎡;
9、桃花巷124号(原桃花巷32号质量监督局),房屋面积约1600㎡、土地面积1211.88㎡;
10、华兴街119-2号5楼(原少年宫路39号),面积约1180㎡;
11、西门茶廊4号,面积约72㎡;
12、西门茶廊5号,面积约75㎡;
13、建设路19号,面积约26㎡;
14、羌江南路311号,面积约23.4㎡;
15、上坝路107号,面积约74.75㎡;
16、上坝路109、111、113、115号,面积约125.27㎡;
17、上坝路1间车库,面积约40㎡;
18、挺进路43号3楼房屋,面积约37.16㎡;
19、东大街38号底层83号,面积约15.26㎡。
(2)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物管费、天然气等。
(3)出租形式:按现状、功能对外分别出租。
(4)出租底价确定依据:川盛和资评报〔2019〕字第018号。
(5)出租标的挂牌年租金:详见《子资产明细表》。
(6)免租期: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楼,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7、8楼免租期均为3个月;其余资产免租期均为1个月。(免租期不计入租期),上述资产如原承租人租赁,则不享有免租期。
(7)租赁期限: 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楼,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7、8楼租赁期限均为5年。(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上涨10%,第五年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上涨10%;),其余资产租赁期限均为3年。(租金三年不变)
(8)租赁标的现状:空置状态。(具体现状以现场看样为准)
(9)出租业态: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营业用房。(除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楼,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7、8楼,其余资产均不得经营餐饮、娱乐、污染等行业)
(10)出租方(略)
二、风险提示:
(1)意向方需实地查看标的,确认标的物现状,接受后再报名;
(2)西城、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均属于清水房,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地下停车场汛期易出现积水问题。
(3)华兴街119-2号5楼无电梯,无独立停车场。
(4)桃花巷124号(原桃花巷32号质量监督局)房屋内只有一个通道,结构为砖混;
(5)西门茶廊4、5号不得超出面积违规搭建;
(6)挺进路43号3楼无水、电、气等,且无法安装。房屋老旧需意向承租人自行维修;
(7)东大街38号底层83号位置较偏,无水、气,且无法安装;
(8)上坝路107、109、111、113号资产为套房改门面; (略)自行协商并另行缴纳,出租方概不负责。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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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标的名称 |
需要说明事项 |
租赁期限 |
(略)) |
(略)) |
履约保证金 |
(略)) |
挺进路43号3楼房屋 |
面积约37.16㎡(按现状对外出租),租期3年,免租期1个月。标的无水、电、气等,且无法安装。房屋老旧需意向承租人自行维修。不得经营餐饮、娱乐、污染等行业。
|
3年 |
0.178 |
0.08 |
合同签订首年租金的前三个月租金金额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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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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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50404Q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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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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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雅安市
雨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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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雅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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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100,0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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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邹克灵 |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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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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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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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雅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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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39355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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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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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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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10次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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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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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略)专题会议纪要;第10次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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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略) |
评估/询价基准日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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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略) |
核准/备案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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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略)
|
(略))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报告文号
—— |
备注
年租金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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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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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合同签订首年租金的前三个月租金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按要求完成租赁标的物的移交,且无违约的情况下,出租方在标的物移交完成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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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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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承租方需承诺,竞租成功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后须严格遵守《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内容。
二、承租方需承诺,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如涉及居民小区和学校,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三、承租方需承诺,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四、意向承租方应承诺,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资产娱乐、污染行业除外);并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五、承租方应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六、承租方应承诺,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七、承租方应承诺,承租后按年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缴纳租金,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租金。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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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
二、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出租,租赁期间标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及其相关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承租方承担责任并赔偿。
三、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略)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四、标的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五、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认真阅读《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知晓《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若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六、承租方对所租标的装修、施工仅限于房屋内部且必须在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外进行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八、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十、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安全目标责任书》、《子资产明细表》。
十二、西城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楼,姚桥农贸市场配建部分4、5、6、7、8楼租赁期限均为5年。其余资产租赁期限均为3年。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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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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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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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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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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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
评估报告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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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资产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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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责任书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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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样本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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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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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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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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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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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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