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标的物为大兴加油加气站现所在的土地使用权5958.83平米(以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的红线为准),地上房产、加油加气站现有所有设备设施和固定资产、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有站房322平米(包括办公室、值班室、配电室、便利店)、加油棚285.5平方米、加气棚362平方米,车道地坪3074平方米;现有地埋式储油罐3个,油罐总容积110立方米;半地埋式储气罐2个,气罐总容积120立方米;税控双枪加油机5台,LNG双枪加气机2台,CNG双枪加气机4台;经营范围:汽油、柴油、CNG、LNG加气充装、便利店;该站点房屋、设备均未投入使用,处于新建状态。
2、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出租形式:出租标的物以实际看样为准,按现状、功能对外分别出租。
4、租金涨幅:租金前3年不变,从第4年起每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
5、出租业态:仅作为加油加气站使用,租赁期间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
6、免租期:4个月,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免租期。
7、出租方(略)
二、风险提示:
1、承租方须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
2、租赁物成功出租后,出租方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有权随时转让该租赁物。
3、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实地查看本次出租标的物,报名则视为认可公告内容且对标的现状无异议。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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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7U4J50J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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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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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雅安市
雨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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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雅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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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5,0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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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曦 |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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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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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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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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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0255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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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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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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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雅安交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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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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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2025年1次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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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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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首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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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加油加气站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否则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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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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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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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前三年租金。
四、交易所收到承租方首年度租金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向出租方划转交易价款。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进场后需要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须取得出租方的同意;2.进行更新改造时,不能降低或灭失出租方原有价值。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加油加气站),不得将经营权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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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2、承租方承租前一年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违约、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证明提交信用中国(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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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租赁物现状:出租标的物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实地查看并了解标的现状、投资成本、经营所需资质等情况,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出租方不组织实地查看,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进行现场查看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即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现状等情况。
(2)租期:承租方确定后,双方签订6年租赁合同,前三年的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从第四年起租金按照每年5%递增,按年分期支付。
(3)租赁物转让:出租方在本标的物出租后,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有权随时公开拍卖或转让该标的物。若在租赁期前三年完成拍卖或转让,则该拍卖或转让为带租约拍卖或转让,保证承租方前三年经营不受影响。若租赁期满3年后完成拍卖或转让,则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可帮助承租方与与新的产权人协调租赁经营事宜。出租方完成拍卖或转让租赁物时,承租方应明确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知晓并认可招租条件及内容。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将加油站现有设备和设施移交给承租方使用(以现场核准为准),并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管理,所产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做好租赁资产的管理工作,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所租赁资产损毁、遗失的,承租方应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恢复或据实赔偿。承租方拒不恢复或赔偿的,出租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保留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如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以支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出租方可依法进行追偿;如损毁严重不能修复,且承租方拒不赔偿的,出租方可根据原有设施设备价值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以支付相关损毁所产生的费用,出租方可依法进行追偿。
(5)承租方进场后需要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须取得出租方的同意;2.进行更新改造时,不能降低或灭失出租方原有价值;3.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关于证照办理、过户、注销、保管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谈判中依法依规另行协商。
(7)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加油加气站),不得将经营权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8)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内,应遵循“依法、依规、诚信”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租方在租赁期经营期间,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等),均由承租方依法依规自行承担。一切生产经营风险均由承租方依法依规自行承担。
(9)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加油站停业的,停业时间经双方共同认定且超过1个月的,出租方可以依法依规的进行租金减、免。
(10)甲乙双方终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改、扩建的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全部搬离或拆除,搬离和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搬离和拆除过程中,如对出租方原有的设施设备、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按原标准恢复或据实赔偿。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离或拆除的,由出租方自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经营期内的所有商品、产品及一切生产资料,应在租赁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自行搬离。承租方在规定期内拒不搬离的,由出租方自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前述1-10项应当作为合同条款,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同意将前述内容作为合同条款。
(12)本招租文件未尽事宜,可在完成招租签订协议时另行协商约定。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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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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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6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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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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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略)雅安分所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8(略)(略)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不同意披露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出租方前述条款中享有的权利,致使合同无法签订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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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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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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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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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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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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