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路二段227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10-10)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28在网上发布:石棉县人民路二段227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10-10)。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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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县人民路二段227号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联合出租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石棉县人民路二段227号

    DSCQ202541AE(略)

    出租底价

    (略)

    首年租金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12-31
    否
    挂牌截止日期

    2026-10-10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资产包资产数量
    标的简介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标的资产数量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价格说明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保证金处置方式
    披露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一、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一)本次出租标的属国有资产,(略)   
    (二)租赁标的现状:空置或清水,具体现状以现场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仅作商业经营使用(部分门面无烟道、无动力电),且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石棉县城区规划要求。
    (四)租期及租金标准:租期5年。租赁期内,前三年各年度租金按成交价交纳,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租金按照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浮5%的标准交纳。
    (五)租赁成交后,租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
    (六)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七)意向承租方(略)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以及标的移交。
    (八)标的查看(略) 二、风险提示:
    (一)本公告内容中对租赁标的物相关面积等数据的描述只作参考,意向承租人应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物资产状况、面积、租赁用途限制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竞租成功租赁标的物后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三)按照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待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出租方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由承租方使用。
    (四)意向承租方如需安装产业相关设施设备,需自行承担安装所需费用,出租方不予承担;
    (五)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任意一处剪力墙、承重墙,且消防手续需自行办理。
    (略)自行协商并另行缴纳。出租方不予承担。

    ——

    标的(略)

    结构

    用途

    面积约(m2)

    (略))

    租期(年)


    租金


    (略)/年)

    (略))

    (略))

    石棉县人民路二段227号

    框架

    商业

    41.39

    44,200

    5年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浮5%收取。

    2.2

    首年度租金挂牌成交价的30%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9(略)625022

    国有控股企业

    (略)
    四川 雅安市
     石棉县
    石棉县康棉路10号

    14,220 万人民币
    郑佑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小型

    市级国资委监管

    石棉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略)89036XJ

    (略)

    其他

    会议纪要

    2025-12-17

    /

    (略)

    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后首年租金的30%收取,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处置方式: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且承租方无违约责任情况下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次性

    5年(详见子资产明细表)

    (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棉县支行,帐号23(略)022159)。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度租金。
    四、交易所收到承租方首年度租金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向出租方划转交易价款。

    一、对租赁标的装修改造要求:
    (一)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工程完工,需经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承租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标的,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同时,意向承租方实施租赁标的装修改造工程的一切费用和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实施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需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如涉及居民小区和学校,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三)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租赁标的经营管理要求:
    (一)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等所有相关工作,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二)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期间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三)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对租赁标的及其设备设施进行不间断的维护维修与更新,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能搬迁、不可拆除及撤离的部分,承租方不得毁损,需同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一道无条件、无偿、完好地交还出租方,且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补偿,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对能够搬迁、能够拆除及能够撤离的部分,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否则视为放弃,其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二)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租金。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拥有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承租方不得改变承租资产的用途;不得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租、分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的资产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的资产从事非法活动。
    (四)承租方须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
    (五)承租方须做好所承租资产的环境卫生、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须结清房屋租金及一切相关费用,办结相关手续。
    (七)承租方除了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还需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八)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组织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如城市管理、风貌改造等针对租赁资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政策调整、城市规划,政府需要等原因需收回或拆除部分租赁标的,出租方可解除涉及该部分收回或拆除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自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后,按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条件如数完好移交标的给出租方。出租方则按将该部分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和无息退还承租方多预交的租金,承租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调整,且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一、租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租赁期间标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及其相关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
    二、意向承租方应(略)。
    三、标的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认真阅读并知晓《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竞租成功后,在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支付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合同期满后,意向承租方按要求完成租赁标的物的移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况的条件下,出租方在标的物移交完成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五、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的主体建筑结构。承租方对所租标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完成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承租方还须交全套装修改造资料给出租方作为备案存档。
    六、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承租方须遵照执行。
    七、装修改造工程完工,须经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若承租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同时,承租方实施租赁标的装修改造工程的一切费用和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十、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十二、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略)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略)

    交易保证金

    2026-10-10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略)雅安分所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8(略)(略)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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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及安全目标责任书(样本)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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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网络竞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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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记录
    子资产信息表
    租赁合同及安全目标责任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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