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一、增资企业简介
(略)定(略)
二、增资企业经营范围
增资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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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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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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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增资扩股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双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投资方应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增资扩股价款(注:投资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减最终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自动转化为增资款),并打入西南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西南联交所扣除双方应向交易所交纳的服务费用后,并收到《增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增资方划转全部交易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近 3 年(自报名之日起倒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无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无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且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理念,承诺增资后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
五、其他条件:
意向投资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多条: (略)产生业务协同效应。 (略)提供上市辅导、资源对接等增值服务(如知名PE/VC机构)。 (略)长期价值。
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需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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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略)资本公积金。
(二)本次增资后增资企业股权结构为原股东股权比例为51%,新股东股权比例为49%。
二、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一)增资达成条件:
通过公开征集,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即合格意向投资方),经联交所组织交易,确定最终投资方,增资方与最终投资方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本次增资达成。
(二)增资终结条件: (略);
2.首次信息披露期(含延长周期)届满后,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为 0 家;
3.虽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但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保证金交纳或《增资扩股协议》签署;
三、募集资金用途 (略)主营业务相关投入及企业经营发展,具体用途如下: (略),主要用于购置高端生产设备、优化产线自动化流程、扩建生产基地,提升核心产品量产能力; (略)技术竞争力; (略)现金流状况,保障经营稳定性。
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增资企业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上述披露用途。
四、其他披露事项
增资方不存在对本次增资或投资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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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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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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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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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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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 (略)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74(略)21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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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增资方及投资方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增资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增资企业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企业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增资企业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增资企业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增资企业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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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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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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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其他方式:由增资方与合格意向投资方洽谈并签订相关《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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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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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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