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项目(略)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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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详见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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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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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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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C4WPY50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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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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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双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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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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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00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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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霞 |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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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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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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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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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8378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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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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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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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2026 年第5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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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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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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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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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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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1.履约保证金:按竞得价首年2个月租金标准缴纳,若有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2位。
2.承租方应于西南联交所出具成交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出租方提供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利。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房屋腾退、结清费用并办理退租手续、注销(变更)相关证照等,出租方于60日内无息退还全部或剩余履约保证金。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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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详见《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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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批次招租采用场外结算,承租方应于西南联交所出具成交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出租方提供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利。之后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届满前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以此类推
二、承租方应于权属方、出租方确认收到第一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与权属方、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利,承租方放弃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略)/m2·月。
四、承租方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达到营业状态。
五、付款方式:遵循个先付后用原则,按季度支付。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意向承租方在竞租前应当仔细阅读竞租的全部文件,意向承租方参加竞租的行为即视为已认可了出租的全部文件。
2.承租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存在任何虚假情况,则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承租方的承租资格,以及列入招租黑名单,为期1年。
3.出租标的物在竞租结束后或租赁期限内如遇到特殊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出租或不能继续出租,租赁合同终止,权属方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后,视为已完成对竞价标的物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出租方提供的标的物资料文件及实物),已对标的物权利及物理现状等相关情况及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竞租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物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物严格以现状交付。在该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租赁合同》及支付成交价款。
5.意向承租方(略)后,视为其已对房屋用途充分了解,对承租房屋后具体使用用途能否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进行了具体核实,并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执行,已充分了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因此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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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报名时企业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出租标的物业态用途要求,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相关证明材料。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须(略)站
3.若承租方为自然人,须(略)前10个工作日。
4.当意向承租方意向经营品牌时,应提供品牌资料(资料中需体现品牌形象、门店形象及经营产品业态)、品牌使用权证明文件,详见资产明细表。
5.本次公开出租不接受联合体。
6.对承租人有经营能力要求时,意向承租方应提交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经营能力要求详见资产明细表。
7.意向承租方如存(略)。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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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略)对外招租。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与权属方、招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2.本次出租无优先承租权,非经权属方或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分租。
3.意向承租方应(略)以及签订《租赁合同》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一致。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略)
4.招租业态: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置业态要求,但需符合法律规定,详见《资产明细表》,禁止开设经营机械加工制造、废料回收处理、生产型企业、危化品经营、液化气罐存储销售、印刷类、扰民等业态。
5.装修优惠期:详见《资产明细表》。
6.装修优惠期优惠金额及释放方式:按竞得价的首年月租金标准计算减免总金额;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平均释放,每月优惠金额合计若有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2位。
7.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房,若验房无异议,当日办理接房手续;若超过20个工作日未验房和办理接房手续,视为房屋已完成交付;若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隐蔽工程问题或房屋条件与《房屋适租性条件告知书》内容不符可提出整改,待整改完毕确认无问题后办理接房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将起租日改为实际接房日。
8.房屋交付日:房屋交付日以承租方、物业方、出租方三方确认时间为准;房屋交付日即为租赁期限起始日、计租日、物业费起始日。
9.外摆:若商铺有外摆,因使用外摆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略)、社区(或物业)报送书面改造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相关安装改造、开通及后期使用的安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m2·月。
12.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13.本次出租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4.租赁期限、租金递增详见资产明细表,本批次挂牌价均为含税价,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等。
15. 出租标的物在竞租结束后或租赁期限内如遇到特殊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出租或不能继续出租,租赁合同终止,权属方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招租结果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西南联交所将招租结果(略)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租标的名称、承租候选人名称(出价最高或唯一意向承租方)、承租期限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则承租候选人成为最终承租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承租方、出租方发出成交告知函,双方认可成交结果且无异议。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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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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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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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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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74(略)211211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在确认收到正式生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扣除承租方应交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若有剩余,由西南联交所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正式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的。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性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略)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承租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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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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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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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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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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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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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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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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