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1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28在网上发布: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1。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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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27506-202609-483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二、交易平台


    (略)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5,200




    <4,200




    收到基全硫St,ar




    %




    ≤ 1




    > 1.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0-36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3




    ≥16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30








    灰熔点(ST)




    ℃




    ≥1,250




    <1,20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市场煤竞价须知





    (略)




    (略)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网上一次含税报价




    (略)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时间为准。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未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




    (2)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干扰竞价情形的;




    (3)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述相关资料。




    (略)市场煤采购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资质要求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


    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略)�
    ,





    报价时需注明上游掺配煤源及发运站台,未注明则报价无效




    ((略)

    (略))。




    纪检监督人及(略)



    (五)竞价保证金




    1.缴纳时间及收款账户:




    参与竞价单位需在报价时间截止前,向采购单


    (略)整),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若在采购单位账户有金额足够量的保证金,则不需要再次打入。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竞价单位取消其参与竞价资格。




    竞价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略)




    (略)



    账户:(略)(略)3




    大额支付行号:(略)9




    2.此次竞价工作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采购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竞价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其他




    (略)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略)。




    2.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




    (略)/吨(含税)。




    4.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略)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略)



    二、市场煤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买方收货人为:【

    (略)

    】




    2.交货期间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供煤数量如下: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烟煤








    督河村




    (略)铁路专用线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







    (1)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月度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前提前【3】日通知卖方。具体月度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卖方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交货数量的110%,双方需另行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3)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ar



    (%)




    Vdaf



    (%)




    St.ar(%)




    ST



    (℃)




    HGI




    (mm)




    烟煤




    ≥5200




    ≤13






    ≥30




    ≤1.5




    ≥1250






    ≤30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略)素不得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略)/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Qnet,ar<(基准热值-1000千卡/千克)




    St.ar>(基准硫分+0.5%)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本合同仅限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煤炭购销业务,汽车运输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采用公铁联运方式运输的,如卖方需通过第三方完成铁路运输的,需事先向买方履行报备手续。报备后,方可通过第三方履行交货义务。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电厂衡器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若衡器计量数据大于票重,以票重为准。




    2.质量以收货电厂的化验结果(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作为验收依据。




    买方每批次煤炭化验结果出具后 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送达化验结果(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邮箱、书面函件等方式送达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日常联络人等)。若卖方对化验结果有争议,应在个2个工作日内同买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共同将备查样(略)


    若复验结果与电厂化验结果偏差值在国标《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中规定的再现性临界差71.7 千卡/千克(300 J/g)及以内时,仍按照电厂化验结果结算。若偏差值超出再现性临界差71.7 千卡/千克时,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结算。煤炭质量以收货电厂的化验结果(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伴、化验)作为验收依据。




    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略)煤质异常处理办法》(见附件)等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煤炭价格机制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含税价格



    (略)/[(千卡/千克)×吨]}




    不含税价格



    (略)/[(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5200≤Qnet,ar




    (卡价成交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以热值4000千卡/千克为例):




    (略)/吨(不含税价格:**,税额:***),双方实行含税一票结算(税率13%)。




    2.质量调整价:





















    值范围



    (千卡/千克)




    价格减额



    (略)/[(千卡/千克)×吨]}




    (略)/[(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5100≤Qnet,ar<5200




    0.001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5000≤Qnet,ar<5100




    0.001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4900≤Qnet,ar<5000




    0.002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4700≤Qnet,ar<4900




    0.002




    (卡价成交价)



    单批次


    单批次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4200≤Qnet,ar<4700



    0.003




    (卡价成交价)



    单批次


    单批次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Qnet,ar<4200


    /



    (略)/吨




    单批次



    单批次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




    /




    /




    /




    /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进行加权或减价。不符合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2)【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不符合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


    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硫分




    St.ar>1%




    0.01%




    (略)/吨



    (含税)




    1%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烟煤




    全水分




    Mt>13%




    0.1%




    (略)/吨 (含税)




    13%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煤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价格。因卖方煤源不足、供应能力低下等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货率低于约定范围,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考核标准




    90%<到货率




    不考核




    80%<到货率≤90%




    (略)/吨(含税)




    70%<到货率≤80%




    (略)/吨(含税)




    60%<到货率≤70%




    (略)/吨(含税)




    50%<到货率≤60%




    (略)/吨(含税)




    到货率≤50%




    (略)/吨(含税)







    因买方煤炭需求变化导致的实际煤炭接收量/需求量小于合同计划采购量/月度计划采购量时,买方需提前3天通知卖方暂停供应,卖方需无条件执行上述通知要求。该情形下,买方可免除卖方就本条所述的“数量调整价格”考核,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


    2.付款方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3.增值税发票开票买方信息:


    (略)


    纳税人识别号:(略)MA6YEYBP2Q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吉子现


    开户行及�(略)

    (略)(略)3



    (六)履约保证金



    (略)。如卖方成交后未办理竞价保证金退还的,卖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


    (1)

    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




    (2)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

    掺配

    煤泥、气化渣

    等)

    ;


    (3)卖方所供煤炭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种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4)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卖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且所供煤炭质量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还申请,由买方无息退还。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赔偿。




    2.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掺配

    煤泥、气化渣

    等)。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当日批次电煤煤款不予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卖方在运输及交货过程中损坏买方的设施应予以原价赔偿。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附则




    1.竞价成交单位按采购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于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购销合同签订。




    (略)煤质异常处理办法》为煤炭购销合同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需竞价成交单位一并阅读签字,竞价成交单位自愿遵守上述制度相关要求。




    3.本办法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略)


    2. (略)

    3. 联系(略)

    八、备注


    (略)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略)

    九、合同附件


    七、联系方式


    (略)


    2. (略)

    3. 联系(略)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略)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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