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更新时间 | 2026-09-29 | |
| 所属地区 | 山西 | 截止时间 | **** 登录后查看 |
| 招标联系人 | **** 登录后查看 | 联系电话 | **** 登录后查看 |
| 所属行业 | 冶金矿产原材料 | 招标文件 | **** 登录后查看 |
| 招标业主单位 | **** 登录后查看 [项目信息样例] | 招标公司 | **** 登录后查看 [项目信息样例] |
| 招标关键词 |
交通信号及标志、标线设备及材料
起重设备
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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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29在网上发布:山西宁武张家沟煤业6辆二手车转让(晋H46114)。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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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标的状况
转让方简况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清产核算工作组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宁武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注销清算期间处置6辆车申请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4、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二手车处置适用); 6、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所有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保证标的质量,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5)受让方承诺(略)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6)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8)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8、意向受让方需(略) 9、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10、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不涉及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具体开票事宜详询转让方,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2、详情以实物为准,务必实地看车,意向受让方报名缴纳保证金即表示对车辆状况了解,接受车辆一切瑕疵(车辆外观、故障、违章等车辆瑕疵),车辆移交最终受让方后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期限内车辆发生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3、安全责任:自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最终受让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车辆涉及的车船税、滞纳金等费用以及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须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该车辆为在用车辆,具体公里数以实际现状为准。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 (略)) | 1.4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 履约保证金设定 |
| (略)) | 1 |
|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 | 固定金额 |
| 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 | 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最终受让方须在车辆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交车辆过户后的行车证、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最终受让方按照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相关要求履约完成后退还,未按要求完成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公示附件 |
| 栏目 | 标题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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