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略)单独所有的(略)
2.标的现场踏勘(略)
3.竞价规则: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及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的17:00时,意向承租方(略)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 (略)的正整数倍。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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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略)
标的现场踏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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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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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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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略)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135569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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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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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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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584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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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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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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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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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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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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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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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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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1.履约保证金 (略)),按首年租金的50%交纳。 (略))之间的,按首年租金的30%交纳。 (略))之间的,按首年租金的20%交纳。 (略)以上的,按首年租金的15%交纳。2.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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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详见《资产出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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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方式。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将第一年租金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
四、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承租方应承诺: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二、承租方应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若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房屋损害,承租方基于对房屋的管理义务而有责任向第三方追索赔偿。
三、承租方应承诺:租赁期内,对标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添置物等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承租方应承诺:租赁期间,不得利用出租标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亦不得在房屋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销售及运输装卸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消防与治安管理规定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出租方书面告知的其他禁止活动。
五、承租方应承诺:租赁期间,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包括与公摊费用部分)、光纤、供暖、燃气、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垃圾运输费等所有费用。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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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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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出租标的具体范围如下:
1.(略)
2.(略)
3.玉丰粮库1栋仓房,建成于1986年,面积共460㎡,砖木结构,总层数1层,所在层数1层;通水、电。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5.安居区观音镇、拦江镇莲花场镇、保石镇、中兴镇、石洞镇、安平乡、大坡乡房产详见《资产出租明细表》。仓库为砖木结构,层高约6.7米,门面为砖混结构,层高约4.2米,通水、电。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2.租赁期限:详见《资产出租明细表》。
3.年租金递增比例 (略)以下的,次年租金均在上年度基础上递增3%; (略)之间的,次年租金均在上年度基础上递增2%; (略))以上的,次年租金均在上年度基础上递增1%。
4.优先承租权及行权方式
部分子标的涉及场内优先承租权,具体明细见《资产出租明细表》;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优先承租权采用场内行权方式;同等报价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未到场竞价视为自动放弃。
二、实地踏勘
1.因部分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现场状况可能存在动态变化,请意向承租方知悉。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现场查看出租资产,应全面了解本次出租资产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抵押情况、水电气安装情况、经营业态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
3.如意向承租方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三、合同签订: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四、房屋移交: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移交房屋。
五、拒签合同处置
若竞租成功后,意向承租方拒不签署《租赁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承租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六、其它披露事项
1. 维修责任划分:租赁物主体结构、结构性大修由出租方承担;日常损耗、人为损坏、消防、环保、安全整改、装修改造维修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费用并按期完成。
2. 装修改造约束:承租方装修须委托具备正规资质施工单位,严禁破坏房屋承重主体结构;改动水电、墙体须提前书面申请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擅自改动结构须恢复原状,无法恢复按房屋评估价值赔偿并承担同期租金损失;租赁到期或提前收回,所有装修、增设设施无偿归出租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装修期无免租期,正常计收租金。
3. 安全管理完整要求: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每100㎡配置不少于2具2KG干粉灭火器,人员密集场所增配;保持消防通道全程畅通;严禁私拉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危电器;每日停业断电断水锁闭门窗;仓库规范通风、货物合规堆放。
4. 租赁期间,严禁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严禁黄赌毒、噪音扰民、违章搭建、高空抛物、占用公共通道;租赁期内火灾、人身伤害、财产失窃等全部安全事故责任、经济赔偿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5 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6. 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或甲方对租赁房屋另有他用,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7. 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8. 本次出租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9. 全部租赁约束以《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资产出租明细表》《租赁物交接清单》为准,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即视为完整阅读并认可全部附件条款。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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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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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10-1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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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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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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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明细表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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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模板)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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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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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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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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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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