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彭州万熙有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1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7-14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彭州万熙有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1。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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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100%股权

    发布时间:2026-07-14 09:33:02    








    (略)100%股权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略)100%股权

    G32026SC(略)-2

    转让底价

    (略)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7-14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8-10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标的企业简介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所属行业

    成立时间

    所在地区

    住所/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决策文件类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规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略)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略))
    (略))
    (略))

    审计机构

    备注

    (略)
    报表日期
    (略))
    (略))
    (略))

    报表类型
    (略))
    (略))
    (略))

    备注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保证金处置方式

    披露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略)

    项目报名(略)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略)

    ——

    100

    农业

    2026-03-24

    四川  成都市
      彭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创业东路299号附113号

    (略)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股东决定书

    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中草药收购;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农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41.82万
    人民币

    张华礼

    微型

    (略)MAK8EK3P5J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略)
    100 %


    2026  年

    (略))
    (略))
    (略))

    0


    -3.551111


    -3.551111

    1,738.268889


    0


    1,738.268889

    (略)

    标的企业成立于2026年3月24日,无年度审计报告。

    2026-06-30


    0


    -14.204444


    -14.204444

    月报


    1,583.795556


    -143.82


    1,727.615556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拟转让股份数


    持有产(股)权比例


    持有股份数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100 %
    ——
    100 %
    ——



    9(略)67359A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略)

    四川 成都市
     彭州市

    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健康大道199号1栋1层115号
    补熙忠

    17,319 万人民币


    公共设施管理业


    小型


    市级国资委监管


    (略)


    9(略)73182Q


    彭州市人民政府


    其他


    彭州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6-06-30


    ——




    (略)

    一次性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结算事宜:
    (略)(不含银行转账手续费),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抵作本次股权交易价款,继续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户保管;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二)转、受双方确认,《产权交易合同》附件二《交易价款划付先决条件完成确认函》签署后,转让方方可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向转让方账户划转全部股权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共同签署的《交易价款划付先决条件完成确认函》构成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向转让方账户划转本次股权交易价款的必备文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外国投资者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注:若为外国投资者报名,提交的报名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海牙认证。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略)(手续费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保证金须从其自有账户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线下查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股权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
    三、职工安置事项
    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四、其它披露事项
    (一)期间损益
    (略)从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割日(即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二)相关税费承担
    本次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负债、股权结构、业务情况、资产状况是否涉及抵押担保等方面的风险等)。
    (四)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起30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标的企业的印章、证照、文件及资料(含土地资料、财务资料、合同等)。
    (五)本次交易接受跨境人民币支付,如采取跨境人民币支付的,公告期间请与产权交易机构联系获取跨境人民币账户信息。
    (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七)意向受让方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外国投资者,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如因不符合而影响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九)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
    (十)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略)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不参与


    (略)

    ——


    2026-08-10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抵作部分股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名称
    操作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网络竞价

    高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略)
    (略)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略)
    (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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