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泸州港趸1号”趸船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8-13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 “泸州港趸1号”趸船。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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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港趸1号” 趸船

    发布时间:2026-08-13 09:09:55    








    挂牌公告-
    “泸州港趸1号” 趸船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泸州港趸1号” 趸船


    GR2025SC(略)-3

    转让底价

    (略)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8-13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8-26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资产数量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保证金处置方式

    披露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略)

    项目报名(略)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标的(略)



    “泸州港趸1号” 趸船




    船舶类型




    /




    船舶(略)



    趸船1号




    证书编号




    (略)




    总吨位(吨)




    1796




    净吨位(吨)




    538




    船舶建造厂家




    (略)船舶修造厂




    船舶改造厂家




    /




    总长(米)




    80




    船长(米)




    76.8




    完工日期




    2015.8.26




    改建日期




    /




    证书有限期至




     




    结构形式




    纵横混合骨架式




    满载排水量(吨)




    1683.565




    空载排水量(吨)




    1524.200




    其它事项




     




    竞价参数







    (略),限时报价周期:  120 秒。







    ——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9(略)25217H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略)

    四川 泸州市
     龙马潭区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街道振兴路136号3号楼
    熊开荣

    219,283.25 万人民币


    其他服务业


    中型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MB0Q40110Y


    (略)


    董事会决议


    港投集团第三届董事会


    2025-04-30



    港投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略)

    一次性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略)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
    2、本次转让标的物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3、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按进行转让。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略),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税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用等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受让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双方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自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视为标的物完整交付受让方。此后标的物产生的停泊费、管理费、日常消耗与杂费等一切费用,以及标的物的损毁、灭失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转、受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30日内办理船舶过户,转让方予以配合。
    7、本次处置的标的物保险和部分证书到期(详情请参见船舶保险及证书文件),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需自行续期。
    8、买方需支付完100%船款,才能进行船舶交接。
    9、船舶交接(略) 10、其他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等资料。
    11、资产成交后,西南联交所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全额交易价款及转、受双方交易合同后,将剩余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不参与


    (略)

    ——


    2026-08-26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名称
    操作





    登记信息


    合同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略)
    (略)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略)
    (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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