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投集团2026年养护材料联合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略),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融雪剂、灌封胶、护栏板、隔离栅等养护材料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略)日常养护的材料包括融雪剂、灌封胶、护栏板、隔离栅等。
2.1.2计划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止,分批次进行供货,具体供货时间按各路段业主要求供货。
2.1.3交货
(略)
2.1.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河北交投集团2026年养护材料联合集中采购,共分为3个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 |
采购货物(略)
主要采购内容 |
1标段 |
融雪剂 |
融雪剂采购数量:7290吨,具体采购型号及数量详见供货要求。 |
2标段 |
灌封胶 |
灌封胶采购数量:175吨,具体采购型号及数量详见供货要求。 |
3标段 |
护拦板、隔离栅等 |
护拦板采购数量:7330块、隔离栅网片采购数量:3500片,具体采购型号及数量详见供货要求。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具有与本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投标人为制造商时,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仅适用融雪剂、灌封胶、护拦板),且制造商满足上述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略)的高速公路护栏板供货业绩。注: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可互用;以上业绩不包括制造商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业绩。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过去1年(2025年7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材料供货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使材料供货合同被解除。
3.1.4其他要求:
(1)本公告3.3款修改为: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且制造商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每个投标人可对多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标多个标段。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应按照所投标段,分别递交投标文件。
(3)与采购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7月8日9:00至2026年7月13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略)(略),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7月17日9:30,投标人应
(略)使用CA数字证书
(略)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
(略)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略)
(略) |
地 址:保定市北二环西路6690号B座 |
地 址:石家庄(略)
|
(略)
项目(略)
|
电 话:(略) |
电 话:(略) |
8.附件
附件:评标办法
附件: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
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款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1-3名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供货业绩累计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略)
与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 |
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标段 |
投标文件递交标段与所投标段一致 |
备选投标方案 |
未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
其他 |
制造商及其委托的代理商未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30分
技术部分:20分
投标报价:50分
其他评分因素:/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作算术平均(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1) |
商务评分 标准(30分) |
企业业绩(3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8分; |
1标段:近3年(2023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累计增加3000吨融雪剂的供货业绩加12分,本项最高加12分。
2标段:近3年(2023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累计增加80吨灌封胶的供货业绩加12分,本项最高加12分。 (略)的高速公路护栏板供货业绩加12分,本项最高加12分。 |
2.2.4
(2) |
技术评分 标准
(20分) |
对响应材料整体评价(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材料整体性能一般,得3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材料整体性能较优越,得3~4分;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材料整体性能优越,得4~5分。 |
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3分) |
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一般,得1.8分;
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较好,得1.8~2.4分;
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优,得2.4~3分。 |
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10分) |
满足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一般,质量一般,得6分;
满足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较高,质量较好,得6~8分;
优于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高,质量好,得8~10分。 |
对供应商技术服务、交货期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2分) |
技术服务能力、交货期服务能力一般,得1.2分;
技术服务能力、交货期服务能力良好,得1.2~1.6分;
技术服务能力、交货期服务能力优秀,得1.6~2分。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50分) |
评标价得分
(5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6,E2=0.3。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 |
增加
3.1.4 |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 |
>
(1)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
3.2.4 |
异常低价投标情形 |
>
本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增加
3.5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
3.5.1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略))的复核结果一致。
(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还应对投标人的电子保函、电子保险进行查询。
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导致不能满足资格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3.5.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標保證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底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否决其投标。异常投标情形如下: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雷同;
(3)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MAC地址雷同;
(4)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硬盘序列号雷同;
(5)招标文件下载IP地址雷同;
(6)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雷同;
(7)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雷同。 |
注:1、各评分因素分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汇总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技术评分评审项各评分因素缺项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