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包1: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599号2幢303号商铺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07)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01在网上发布:资产包1: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599号2幢303号商铺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07)。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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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包1: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599号2幢303号商铺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联合出租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资产包1: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599号2幢303号商铺

    DSCQ202543DB(略)-46

    出租底价

    (略)/年

    成交金额含税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9-01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9-07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资产包资产数量
    标的简介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标的资产数量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价格说明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保证金处置方式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略)持有的一批商业用房招租,涉及筠连县连镇煤都大道、定水路等商铺,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请承租人实地查看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以租赁物的具体现状为准,现状交付。
    (略)的正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四、查看标的(略)

    ——


    (略)持有的一批商业用房招租,涉及筠连县连镇煤都大道、定水路等商铺,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请承租人实地查看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以租赁物的具体现状为准,现状交付。
    (略)的正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
    (略)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9(略)109766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市级国资委监管

    筠连县国资国企服务中心

    (略)MB0M065766

    ——

    ——

    ——

    ——

    ——

    (略)/年

    成交金额含税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租方除须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外,还须另行向出租方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经出租方收房合格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折抵扣履约保证金,但出租方扣除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以抵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略)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可以使用或扣留相应的保

    证金用于赔偿。

    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且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部份,承租方应及时补足。

    三、承租方产生违约事项但未支付违约金时出租方可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及时补足。

    四、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而承租方未予支付的款项。
    出租方扣除保证金后,承租方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约定的金额。

             五、其他详见《租赁合同》。

    一次性

    3年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一、装修须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须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出租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应合理安排工序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应及时按环保要求进行清运和处理。

    二、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除可移动的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及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

    三、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经出租方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四、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方。
    五、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六、承租后,租金按合同约定方式银行转账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七、承租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违约,不能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履行租赁手续的,承租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转入出租方。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全权承担生产责任。

             九、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一)租赁年限:3年。
    (二)免租期:租3年免租2-3个月,详见《资产明细表》
    (三)租金起拍价:详见《资产明细表》。
    (四)租金递增幅度: 3年内不变。
    (五)履约保证金:收取一个月租金
    (六)租金缴纳原则:采用“先付后用”原则,按季度预付款方式缴纳。
    (七)承租方不能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八)承租方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门前三包等因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材料费、安装费等)。

    (九)如果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必须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租赁期内若承租方擅自退租,承租方应按当年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出租方可不予退还。

    (十)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合同期满9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出租方承担按法律法规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十二)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略)

    ——

    2026-09-07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如有不足,应该在签署租赁合同当日内付清。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动态报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竞价记录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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