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略)五通冠英堆场2.7万吨中粗砂转让明细表》。标的品质、数量具体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成交后,转让方移交至成交对应重量的中粗砂即告交易完成;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成交重量的,最终成交价款根据实际转运量据实结算,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含税单价,增值税税率为3%。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略)五通冠英堆场2.7万吨中粗砂转让明细表》。 (略)/次。
5.转让方联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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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
标的资产概况
序号 |
标的 |
重量
(万吨) |
履约保证金 (略)) |
转运时间 |
转让起价 (略)/吨) |
交易保证金 (略)) |
增价幅度 (略)/吨) |
延时报价 |
5 |
五通冠英砂石堆场
0.5万吨中粗砂 |
0.5 |
5 |
启运起
100个自然日内 |
131 |
15 |
0.2 |
1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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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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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110391 |
经济类型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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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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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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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乐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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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锋 |
注册资本
5,046.147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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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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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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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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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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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2T2J6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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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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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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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略)2026年第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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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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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202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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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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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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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四川省乐山(略)
三、受让方应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挂牌数量计算,最终交易双方以实际转运量据实结算。
四、成交后,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即成交单价×挂牌数量)计算,标的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受让方不向转让方主张移交数量不足部分所对应的交易服务费。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且受让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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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产品,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转让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第三人损害等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装车时间为早8点至晚18点,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日,同时转让方有权按以下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履约保证金总额×(未转运量÷购买总量),计算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如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及剩余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转让方同时保留向受让方追偿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逾期期间如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逾期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应及时补缴费用,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七、若因不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
八、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一、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转让合同》(样本)。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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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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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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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1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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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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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乐山分所 |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账号
8(略)(略)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转让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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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让合同(样稿)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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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让明细表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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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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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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