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局污染源调查排查取证及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14在网上发布: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局污染源调查排查取证及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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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略) 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受兰州(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JFH-2026-采213
    2.项目名称:兰州(略)(略)
    (略)
    5.采购需求:污染源调查排查取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包号


    序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略)


    第一包


    1


    污染源调查排查取证


    1





    22.00


    第二包


    1


    十万分之一天平三级防震台


    1





    23.00


    2


    通风试剂柜


    2





    3


    强酸强碱储存柜


    2





    4


    冷藏柜


    2





    5


    器皿柜


    3





    6


    通风橱


    2





    7


    试剂架


    10





    8


    防酸防碱垫层


    50





    9


    OBD汽车检测仪


    1





    10


    多参数水质快速检测仪


    1





    11


    便携式VOC测试仪


    1





    6.合同履行期限:第一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工作;第二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7.项目是否预留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兰州市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兰财采〔2022〕14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及获取方式
    1.2026年09月15日至2026年09月20日,每日09时00分至18时00分。
    2.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略)(兰州(略) 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采取现场获取方式,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供应商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磋商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
    (2)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5)以上资料须提交贰套,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成册以备存档。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未送达磋商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递交(略)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6年09月2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略)
    九、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略) (略) 联系(略) 地址:兰州(略)  
    (略)
    (略) 联系(略) 地址:兰州(略)(略)
    2026年09月14日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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