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一、资产标的范围
本次转让资产为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及下属机构公务工作用车,合计29台,含完整车辆号牌:川X00808、川XC0027、川XX3199、川A71PX9、川AP27Q8、川A2PD61、川A4M53Z、川A0J27S、川A1MH53、川AE76G9、川A38F27、川AR9D19、川A5C56S、川AP20V8、川A7HB69、川A7RE60、川A7FB60、川A8EG69、川A94UW4、川AWQ897、川A8GS51、川A6FR68、川A5GF39、川A19B07、川A013UR、川A7X0Z9、川RV7755、川AS79B6、川A8W2M3,全部车辆均在成都市。
二、资产处置方式
本批车辆不整体打包转让,采用分拆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可单独竞买单台或多台车辆;每台车辆的车型、购置时间、行驶里程、维保记录、账面资产价值、瑕疵情况等详细参数统一归集于《车辆资产信息表》,作为本转让项目配套备查资料。
三、资产评估情况
(略),评估相关数据、报告全文不予对外公开,仅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现场看车及明细表基础参考信息。
四、资产权属说明
转让方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完整持有全部车辆所有权,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转让成交后配合受让方完成机动车登记过户、保险变更等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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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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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名称 |
别克GL8川A19B07 |
品牌/车型 |
别克牌SGM6531ATA |
车牌号 |
川A19B07 |
车身 |
商务车 |
车身颜色 |
黄色 |
行驶公里数 |
198569 |
上牌地区 |
四川成都 |
变速箱 |
自动挡 |
排量 |
3.0L |
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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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3年10月 |
注册日期 |
2013年10月14日 |
保险到期日 |
2026年10月 |
年检到期日 |
2026年10月 |
发动机号 |
(略)2 |
车架号 |
LSGUA84BXDE051916 |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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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
(略),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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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为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对能耗高,安全性能降低的老旧车辆进行公开处置
注:本次车辆资产采用分拆独立转让模式,每台车辆为单独竞价标的,意向受让方可任选单台或多台车辆参与报名;各标的评估价值、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加价幅度均单独设置,参与多台车辆竞价需分别足额缴纳对应标的保证金;成交后各车辆价款结算、过户手续独立办理,车辆违章清理、年检、拖车、过户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表所有价格数据均依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作为挂牌公示正式配套文件。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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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成都分行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717641 |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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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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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武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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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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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文尧 |
注册资本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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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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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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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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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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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略)3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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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略)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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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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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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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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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2026年第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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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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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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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t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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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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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略)成都分行所持29辆工作用车,该项目采取分拆转让形式,所有标的均按现场展示的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略)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4、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机器损坏、泡水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或维修保养后仍无法正常行驶等现象。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价款及交接车辆,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本次处置的车辆转让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6、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7、车辆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部分车辆可能会存在年检、保险逾期等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如需补交年审、车辆检测(不限于安检、环检)、车辆保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9、本次转让标的无租赁、无担保抵押、无查封等。
(略)成都行本部(成都(略)
11、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款项结清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和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2、本次交易转让方无法提供发票。
(略)/次。
14、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15、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 查询方式: 可现场查看评估报告,(略)
(2) 查询条件:成功缴纳保证金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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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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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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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2026-09-20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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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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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略) |
开户行
成都银行洗面桥支行 |
账号
(略)24503 |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t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再冲抵转让方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可视交易情况自行设置)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6项为我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删除):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下列7-11项为转让方可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自行勾选增删:
t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t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t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t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t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t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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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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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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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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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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