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686号附14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21)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15在网上发布: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686号附14号公告(截止时间: 2026-09-21)。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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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略)

    标的名称
    项目编码
    价格说明
    挂牌公告期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成都(略)

    GR2025SC(略)

    转让底价

    (略)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11-13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9-21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资产包资产数量
    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标的资产数量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注意事项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保证金处置方式
    披露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交易须知
    风险提示

    1.本次出售商铺(略)
    2.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项目实地看房。看房(略)

    ——


    1.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项目实地看房。看房(略)
    2.标的信息


    门牌号


    面积
    (平方米)


    层高
    (米)


    开间
    (米)


    用途


    能否做餐饮


    当前租金
    (按年递增)


    租赁时间


    现租户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成都(略)


    119.55


    4.2


    5.93


    商业





    (略)办公室


    (略)办公室


    未出租

    ——

    ——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略)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略)
    9(略)582142

    (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略)
    四川 成都市
     
    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方桥村
    王辉

    2,000 万人民币

    房地产业

    中型

    省级国资委监管

    (略)

    9(略)8691XW

    (略)

    其他

    第十二次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纪要

    2024-09-19


    嘉汇董纪字[2024]12号

    (略)

    分期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未付交易价款场外结算,由受让方支付至出售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出售方、受让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非出售人原因,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售人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的,视其为违约,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出售人自受让方逾期签订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有权另行销售该房屋。

    三、付款期限:

    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成交价款。出售方应在收到商铺全部价款后15日内(不超过15日)向受让方交付商铺,自交付之日起的出租收益归受让方所有,并配合受让方第一时间完成产权证办理。受让方若逾期付款的,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和补充协议中逾期付款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一)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二)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款的50%;剩余款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告要求,(略)材料

    (略)(本公告简称“出售方”)现售商铺,当前空置状态,部分无业态限制,可做餐饮。标的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出售商铺信息表》。

    2. 本次交易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移交。出售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做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出售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项目实地查验交易标的物业,充分了解标的物业有可能存(略),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充分知晓并认可本公告内容,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出售方、受让方须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若因受让方原因致使《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不能签订或履行的,受让方无权请求退还报名时已向西南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受让方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 交易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和其他限制出售情形。
    5. 本次交易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6. 本次交易标的挂牌价为不含税价,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税务要求由出售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7. 若本次交易标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成交总价不变,以房屋实测办证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8. 意向受让方选定商铺并成功受让后,不得进行任何主体更改。受让方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办理标的过户主体须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受让主体或过户加名。若需要加名,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提前联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9. 出售人在收到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额商铺价款后15日内向受让方交付商铺。
    10.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出售方服务费、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指定银行账户划款。
    11. 其他事项见本公告附件《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样本。

    不参与

    (略)

    ——

    2026-09-21 17:00:00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略)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74(略)211211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售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售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售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售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售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出售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售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名称
    操作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样本 下载
    预览
    出售商铺信息表 下载
    预览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网络竞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略)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略)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略)、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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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记录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样本
    出售商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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