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废旧资产转让(二次)

    招标详情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18在网上发布: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废旧资产转让(二次)。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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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废旧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略)废旧资产转让(二次)


    项目编号


    2026HCFCA60335


    委托方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19日9:00始至2026年9月2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9月19日9:00始至2026年9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略)废旧资产,包括配电柜、制冷机组、管道及其它如电脑、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一次线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转让标的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物资与其完全一致,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不因误差调整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2.部分转让标的已拆除进行集中堆放,暂未拆除的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拆除、恢复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结合标的资产现场踏勘情况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略),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略))


    38.15


    (略))


    11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款的3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履约完成且无受让方责任后由委托方退还,若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梅山饭店院内,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略)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规格、重量、体积、存放位置、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清场费及窗户和墙体的拆除和恢复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全部付清,且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后,受让方才可进场。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次日起,受让方须在30个自然日内将转让标的处置完毕。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相关清运工作和费用及清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清运后,受让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
    6.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略)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略)址: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略)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略)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略)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略)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略)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略)址:
    4.(略)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略)

    项目负责人


    (略)

    技术支持


    联系(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略)
    单位地址:
    业务(略)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业务(略)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清运、搬运、装卸、房屋恢复等工作,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并由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略)拟集中处置的一批废旧资产,现堆放在梅山饭店院内,主要包括配电柜、制冷机组、管道及其它如电脑、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具体情况转让标的详见《转让标的清单》,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
    需特别说明:一次线均不在本次转让资产清单范围内,本次不予转让。
    (略)废旧资产转让;项目编号:           。
    (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365号、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366号《评估报告》。
    4.乙方已对处置标的的现状、存放位置、使用磨损情况、拆卸难度等全部事项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无异议,自愿按照标的现状受让,不得就标的现状、性能、使用年限等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5.交付标准:本合同项下资产的交付以乙方将全部设备运离甲方场地,且完成场地清理、经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自交付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乙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出具验收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略))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该价款为包干价,包含资产本身价值、拆卸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废弃物处置费、人员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也无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成本支出。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0%,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履约完成且无乙方责任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2.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略)
    银行�(略) (略)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以现场现状、现场数量移交,且不因转让标的实物与转让标的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范围、存放位置、品类、规格、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方面的误差,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全部付清,且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后,乙方才可进场。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自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次日起,乙方须在30个自然日内将转让标的处置完毕。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四)乙方完成清运工作后,须达到如下标准,方可视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1.所有本合同项下《资产清单》所列及甲方现场指定的资产均已全部搬离;
    2.因拆卸、搬运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包装物及其他杂物已全部清除,现场环境整洁;
    3.因资产拆卸而对建筑物、地面等造成的破坏(包括但不限于窗户拆除、墙体开洞、地面压痕等)已按甲方要求恢复至甲方认可的状态。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清场费及窗户和墙体的拆除和恢复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拆卸、装卸、运输全流程作业,配备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作业方案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略)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六)乙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零件、油污、包装垃圾等)需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合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不得对甲方场地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因废弃物处置不当导致甲方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第三方索赔或产生其他任何支出的,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就相关损失向乙方全额追偿。
    (七)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略)。
    (三)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略)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超过合同期限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标的总额2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于扣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足。
    (六)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文印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一切支出。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或人员无证上岗的;
    2.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3.乙方违反环保、安全相关规定作业,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整改的;
    4.乙方出现其他根本违约情形,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合同解除后,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已接收的资产,甲方已收取的款项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乙方需承担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送达地址
    双方同意,合同载明的地址以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各类文书,自交邮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地址有变动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地址未变动。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略)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洁  协  议
     
    (略)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洁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略)纪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略)纪检,联系(略)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签字:                            签字:
     
     
    廉洁监督(略) 签字:                            签字:
    (略) 时间:2026年    月    日      时间:2026年    月    日
     
     


    附件:附件3:《转让标的清单》.xlsx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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