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2026HCFCA60335 | 更新时间 | 2026-09-18 |
| 所属地区 | 安徽 | 截止时间 | **** 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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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关键词 |
固体废物处理
体育健身及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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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09-18在网上发布: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废旧资产转让(二次)。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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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废旧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略) 单位地址: 业务(略)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业务(略)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清运、搬运、装卸、房屋恢复等工作,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并由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略)拟集中处置的一批废旧资产,现堆放在梅山饭店院内,主要包括配电柜、制冷机组、管道及其它如电脑、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具体情况转让标的详见《转让标的清单》,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 需特别说明:一次线均不在本次转让资产清单范围内,本次不予转让。 (略)废旧资产转让;项目编号: 。 (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365号、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366号《评估报告》。 4.乙方已对处置标的的现状、存放位置、使用磨损情况、拆卸难度等全部事项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无异议,自愿按照标的现状受让,不得就标的现状、性能、使用年限等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5.交付标准:本合同项下资产的交付以乙方将全部设备运离甲方场地,且完成场地清理、经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自交付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乙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出具验收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略))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该价款为包干价,包含资产本身价值、拆卸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废弃物处置费、人员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也无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成本支出。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0%,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履约完成且无乙方责任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2.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略) 银行�(略) (略)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以现场现状、现场数量移交,且不因转让标的实物与转让标的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范围、存放位置、品类、规格、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方面的误差,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全部付清,且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后,乙方才可进场。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自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次日起,乙方须在30个自然日内将转让标的处置完毕。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四)乙方完成清运工作后,须达到如下标准,方可视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1.所有本合同项下《资产清单》所列及甲方现场指定的资产均已全部搬离; 2.因拆卸、搬运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包装物及其他杂物已全部清除,现场环境整洁; 3.因资产拆卸而对建筑物、地面等造成的破坏(包括但不限于窗户拆除、墙体开洞、地面压痕等)已按甲方要求恢复至甲方认可的状态。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清场费及窗户和墙体的拆除和恢复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拆卸、装卸、运输全流程作业,配备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作业方案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略)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六)乙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零件、油污、包装垃圾等)需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合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不得对甲方场地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因废弃物处置不当导致甲方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第三方索赔或产生其他任何支出的,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就相关损失向乙方全额追偿。 (七)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略)。 (三)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略)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超过合同期限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标的总额2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于扣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足。 (六)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文印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一切支出。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或人员无证上岗的; 2.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3.乙方违反环保、安全相关规定作业,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整改的; 4.乙方出现其他根本违约情形,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合同解除后,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已接收的资产,甲方已收取的款项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乙方需承担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送达地址 双方同意,合同载明的地址以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各类文书,自交邮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地址有变动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地址未变动。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略)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洁 协 议 (略)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洁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略)纪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略)纪检,联系(略)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签字: 签字: 廉洁监督(略) 签字: 签字: (略) 时间:2026年 月 日 时间:2026年 月 日 附件:附件3:《转让标的清单》.xlsx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原信息地址:请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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